读《行政程序法与现代法治国家》后有感
左明
【全文】
注:该文作者:罗豪才 王锡锌
载于:《行政法论丛》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清末立宪,肯定是失败了。那么,民国(1912——1949)呢?民国也数度立宪,结果如何,尽人皆知。事实证明:宪法好立,宪政难行。宪政可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是一个缓慢的发展过程,很难有一个现成的、固定的标准。与其把宪政看成一个目标,还不如把宪政理解为是一段旅途。
到底是法律程序,还是程序法律,如何措辞,恐怕还需要进一步推敲吧。在该文将法律程序(这是该文的表述,姑且保留不变)的功能和作用说的“神乎其神”、“天花乱坠”之际,其所列举的程序之法也不过仅限于:人大的议事规则、选举程序,以及由三部诉讼法所构成的诉讼程序。还有就是“图穷匕见”的(以上所涉程序不过就是铺垫而已)、呼之欲出的、即将隆重登场的、作为该文重心的——行政程序。纵观这些上了台面的程序(涵盖了法律程序和程序法律),其实不过就是限于国家权力运行的各方各面罢了。程序是为权力而生的,程序与权力——同在。那些大而化之、虚无缥缈的概念和命题,恐怕只有拿来点缀文章之用。
也许,是人们过于关注于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紧张关系了,以至于认为他们是对立的,甚至是势不两立的。特别是在行政主体(通过公务员)肆意妄为的情况下,其与相对人的冲突简直就是水火不相容的。其实是:大错特错了。在现实中,真正博弈的不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而是公务员与相对人。不论相对人是否违法,也不论公务员是否违法,公务员所倚仗的不容置疑的、强大的权力背景,就足以决定了博弈的基调了。试析之:
1、假如相对人违法。按说问题简单了,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不就完了吗。可没有那么简单。依法行政,说得轻巧,国家是合适了,那我公务员大爷有什么好处呀,总不能让我白忙活呀。于是,精彩的一幕开始上演。无外乎就是公务员与违法的相对人讨价还价,其结果无外乎就是:如果相对人的“小意思”表达的足够充分,那么将会受到少罚甚至根本不罚的优厚待遇;如果相对人“不明事理”,那就只能逼迫公务员不得不——依法行政。但是后一种情况只具有理论探讨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