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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利益膨胀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再有,通过拓展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强化司法监督。司法审查是防止行政权滥用的有效手段。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只允许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而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而为了扼制广泛存在的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规化,仅仅依靠立法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制定者自身改正或上级纠正是远远不够的。因此,赋予相对人对行政规章这样的抽象行政行为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赋予司法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符合行政法治的发展趋势。 


  

  还有,财政上要严格控制。政府部门的经费来源于财政预算拨款,收支管理统一于政府财政,部门不构成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但是,目前我国政府部门的经费除了财政预算拨款外,还有其他非预算方面的来源。特别是个别行政部门,预算外的各种收入远远超过财政拨款,且游离于财政管理之外,形成了独立于政府整体利益之外的经济利益主体,政府有关部门也成为市场的隐性主体。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对政府财政运行机制进行规范。政府的各种收入必须由财税部门统一收支管理,从根本上防止部门独立经济利益的形成。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行政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规范非税收入,剪除其各种不正当收费和经济利益,让行政职能部门回到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正道上来。 


  

  部门利益的膨胀绝非一日之寒,遏制部门利益的膨胀也绝非一日之功可以奏效。遏制部门利益的膨胀从某种意义上说其实也是政府自身进行的一场革命。改革破坚冰须严格法度,治世重在治吏,治吏需用重典。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我国宪法明确的要求,法制建设和行政管理一定要从完善民主法制、实现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警惕、遏制和制止部门利益膨胀化。属于法律允许范围内的部门利益应该承认其合法性,部门谋取的利益违法则属不当利益。但是,对于因部门利益的过度膨胀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国民个人利益则是法律所禁止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就是部门利益的边界。杜绝“窃钩者诛,窃国者侯”的历史怪胎现象,如此则“民德归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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