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利益膨胀的制度性原因就是我国存在着部门立法的缺陷。根据以往的立法程序来看,许多法律草案主要由有关部委主持起草,经国务院审议后再提请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在起草法案直到法案审议前,提交公众讨论和其他相关利益人介入法案的起草与立法听证的程序几乎没有。虽然近年来公众参与立法讨论机会增多,各种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利益集团介入法律制定的现象越来越多,但是立法仍然没有达到合乎理性和科学民主立法的水平。中国的立法要进一步民主化、公开化,法律草案应尽可能在立法机关主持下通过招标立项等形式组织以专家学者为主体,相关人士参与的法律草案起草组提出法律草案建议稿,要尽量避免由政府部门主导法律草案的起草。立法必须做到以公共利益为导向,以利益中立为原则,人大的授权立法应该尽量减少,即使授权也要明确授权的原则、目的等等,并对授权立法进行严格监督。
部门利益膨胀对策建议
首先,从完善立法制度的环节入手,防止部门操纵立法。法律法规、政策不能代表社会公正,不能保护相关方的利益根源是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缺少了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代表和表达,决策机制缺乏科学性,部门权力缺少制约等因素。如果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是建立在相关利益各方代表协商以及科学决策的基础上,就不可能出现明显损害一方的不公正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更不会出现“国家政策部门化”、部门利益膨胀化的恶果。
防止国家法律法规部门化,应强化行政立法的程序控制和监督制度。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实施立法公开制度。除了将法规草案公开外,还应将立法文档公开,即将有关立法草案说明及为立法目的而搜集的背景资料、审议草案的会议记录等公之于众,让广大公民就自己所关心的事项表示或陈述意见,以保障他们的民主参与,提高立法的透明度。由“部门立法”走向公共立法是一个可以选择的渠道。
完善立法听证制度。听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程序制度,其核心就是给公众提供直接参与立法的机会。立法法关于听证主持人、听证内容及听证程序等规定有待在立法实践中不断完善。鉴于实践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可以考虑建立和健全答复与反馈制度,要求立法机关对利害关系人就有关立法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的采纳与否给予答复与反馈,对不予采纳的理由给予公开说明,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立法的部门利益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