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土地政策的主体原因
1.缺少认真执行土地政策的政权力量
政府的施政一般要经过立法程序,要通过行政机构来进行,土地政策的实施不仅要有政策法律的指导,更要有实际的行政推动力,因此,土地改革牵涉到从中央到基层的很多人,特别是把持乡村政权的地主豪绅的利益,因而遭到他们激烈的反对。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农村中地主豪绅政治势力得到恢复与加强。旧式的土豪劣绅,摇身一变,当上了新式的区长、乡长、镇长,乡村政权几乎被他们所操纵,“中国的农村行政,为地主的广大势力所渗透,税收、警务、司法、教育,统统建立在地主权力之上” ,正是由于这些兼任军政官吏、高利贷者、商人等新式豪绅地主盘距在乡村政权中,使得政府在农村土地问题上所采取的许多改革措施,不是收效甚微,便是归于失败。“中央政府所制定的改良政策,往往传到省政府时打了一个折扣,传到县政府时再打一个折扣,落到区乡长的手里的时候,便已所余无几”。 如中国食货会的曾资生所评价的:“中国土地问题迄今不能获得合理解决,原因固多,但尤可注意的是政府的本质问题。我们党和政府的土地政策,一到乡村中去,就被少数人操纵,不顾农民的利益,甚且成了妨害农民利益的东西。下层执行与上层决策完全脱节。若干党人只知道升官发财,发了财便兼并土地,变成新兴的地主阶级,因之,一个进步的革命政策拿出来,转了两个弯便没有了”。 到1946年,蒋介石也不得不承认,当年因为“没有足够的行政推动力”致土地改革未能实行。可见,国民党的土地政策即使是革命的、进步的,可是当若干党员大多变成了土劣、地主,成了革命的对象,这样的政策又如何能贯彻实施呢?
2.基层地政机关不健全,影响土地施政的效果
市县地政机关作为地政主管机关,为地政机关之基本组织,其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地政事业的开展。但是整个民国时期,惟这个至关重要的执行机构却没有普遍的建立,使得地政机关职责没有尽力发挥,最终影响施政效果。据1935年资料, 共计21个省设有县地政机关,但名称各异,除江苏、广东等少数省份设有县土地局外,其余各省大都无县一级常设的专管地政机关,也有设临时性县地政机关的,事毕即行裁撤。可见,县级机构设置较之省市更为凌乱,更加纷繁复杂。作为地政学者和地政官员的吴文晖氏对此很有感慨:“今除少数省市外,皆已有地政局之组织。故中央及省市地政机关,已甚完备。惟县级方面,截至1946年12月止,在全国2129县市中,设有临时地政机构者仅367县市,有经常机构者仅399县市,且名称互异,系统不明,故县级地政机构亟宜加以调整,并逐渐普设”, 也正因为如此,使得市县地政业务,直到民国末期还是局限于地籍整理、地价申报等基础性业务,正如1948年地政部次长汤惠荪在“政府对土地政策之实施中”所提到的,“现在地政部的工作还只是在做这个开征土地税的准备工作,大部分的经费都花在土地测量上面,中国的面积太大了,土地测量实在是一个巨大的工作,据估计全国农地约有20万万亩,而进行了二十年的土地测量现在尙只测到1万万余亩”, 可见,“执政二十年,连测量清丈还没有弄好,遑论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