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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土地政策和土地立法之评析

  

  三、 南京国民政府土地政策立法之失 


  

  (一)土地政策本身存在的原因 


  

  1.土地政策是先进、可行的,但实施政策的方案却是渐进改良的,在当时难以实现 


  

  “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是纲领性的土地政策,而其实施的具体步骤却是渐进、迂回的,用和平的方法,以发展生产为条件,将土地的使用加以相当限制,使其由私有制渐渐演进为土地国有。因此,土地法明令保护土地私有制,其规定“中华民国领域内之土地,属于中华民国国民全体”,同时又规定“其经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权者,为私有土地”。对此,蒋介石一再地强调:“我们民生主义的土地政策,不是和共产党一样,要来没收土地,也不是现在就要把地主现有的收益,尽归公家所有;而只是由地主自行报价,政府只依照法定税率,照价纳税而已……而土地仍归原主所有。至土地定价以后将来所有的增益,才归于社会国家所公有。如此就是对于地主固有的权利与现在已得的利益,并无丝毫损失,而且藉此可以获得永久的保障”。 正如中共领导人王稼祥所评价的,“激进资产阶级代表的土地纲领虽然在主张上是革命先进的,但其所主张的实现其激进土地纲领的方法却是改良主义的,因而使其难以实现, 而这一点正是由国民党所赖以建立的政权基础所决定的,不改变这一点,很难有所作为,而即便是这个温和改良的方案,在具体实施中也是阻力重重,最后以失败而告终。到1948年,以萧铮为首的中国土地改革协会,草拟《农地改革方案》,试图以武断、彻底的方式解决拖延已久的土地问题,”由政府下令之日起,土地即马上属于佃农,不采用抽税征购等方法“ ,较之以前的政策有较大的改进,讨论了半年之久也没通过,最后不了了之。倒是国民党溃败大陆,退居台湾后,痛定思痛,在没有那么多的阻力和牵绊之后,大力推行”三七五减租“和”扶植自耕农“政策,反而执行得彻底顺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土地政策法规过于注重理论和技术问题,方案繁复,不易实行 


  

  几经制定的土地法在公布后,被发现存在诸多问题,中国地政学会明确指出:若依照土地法规定的程序来推行土地政策,实在是缓不济急, “照价收买、涨价归公”这些办法,在实际上很难行得通,需要修正 ,“过去对耕者有其田作正面反对的固不多,但在方法上,差不多都采用‘局部的或迂回的’,如农贷征购等都是,这是难得有何成就的”。 地政学者张丕介也认为,“国民党在土地政策方面多偏于技术,大部分未接触到问题本身……等到我们把意见整理,变为方案,化为立法,然后付之执行,获得效果,这中间尚有遥远的距离” 。地政部次长汤惠荪对此有很好的总结:“政府历来推行土地政策,有一个毛病,就是办法繁复,不易实行,甚且因噎废食,使整个政策推不动。譬如说规定地价收买土地的问题,必须经过登记测量等手续,做起来非常迂缓,而且估价是很复杂的问题。往往政策本身很好,就因为繁复而困难重重,这是每一个负行政责任的人所感到的共同苦闷”。 对于土地改革未能收效的原因,蒋介石是这样认为的:“所可惜的是我们有完善的主义、政策、计划和方案,却缺乏具体精密的方法和笃实践履的行动。……过去我们的失败,就失败在虽有计划,而没有行动,虽有行动,而缺少方法,即使有了行动,而又是与现实不合的。……没有方法,亦就不能获致效果”。 固然,政策本身不值得怀疑,值得怀疑的倒是政策的实施者及实施的具体环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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