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视土地问题,有贯穿始终的土地政策,并能做到顺时而变,有所侧重,有所轻重缓急
国民党官方始终在文本上强调实施土地政策的重要性,孙中山视解决土地问题为实现民生主义的重要一环,其土地思想的两个转变--“从地尽其利到平均地权”、“从平均地权到耕者有其田”,都充分证明了这点。蒋介石也曾多次提及:“所以实施土地政策,乃是中国今日更永远解决国家财政与经济问题最基本的政策。无论政府与国民个人都不能不认此为之当前切身的急务”。 而南京国民政府一直在立法文本上遵循“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这个基本的纲领,在历次国民党中央全会的宣言和政纲中,更是常常提到。每次会议都有各自的议题中心点,又能针对不同时期、不同情况,对土地政策加以变更,有所侧重,如1927年,国民党为保障佃农,缓和业佃纠纷,开始实施“二五减租”政策,抗战爆发后,为适应抗战时期的经济需要,增加抗战力量,特制定《战时土地政策案》和《战时土地政策大纲》,到抗战后期,国家施政方针又明确规定,保障佃农及扶植自耕农为地政部分之主要业务,尽管具体措施有变化,但整体看来,又始终不偏离土地政策的最高目标,稳中有变。
(三)从土地法的制定和内容来看,内容充实完备、态度认真严谨
1.从制定、修改的过程来看,土地法从草拟到公布,经过一年半的研究讨论。1928年11月开始酝酿土地法,先拟出《土地法原则》九条,作为制定土地法的依据,土地法委员会再依据该原则,拟好《土地法初稿》,召集财政、法制、经济各委员会叠开联席会议详加审查,分别修正通过,完成《土地法草案》共405条,又提付二读,删去8条,再经三读,最后一致通过,于1930年6月30日公布,由此可见,立法态度之严谨认真。其后,土地法又几经修改,以适应现实变化的需要,1934年由中国地政学会拟具修改土地法意见书,中央政治委员会于1936年5月将修正土地法二十三条原则全部通过,使土地法更趋完善,到1946年又颁布《修正土地法草案趣旨说明》,将之前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再次公布土地法。
2.从土地法律法规的体系来看,既有土地法、土地法施行法等基本法规,也有地政各项具体法规,如:垦殖法规、地税法规、地价法规、土地金融法规等,涉及到实体法和程序法,民事法和行政法,专门法和附属法规,涉内法规和涉外法规等方方面面的内容。
3.从土地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全面而具体,涉及到整理地籍、规定地价、统制土地使用、地权调整等内容,基本包括了土地法的基本原则、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权属等现代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4.从立法的态度来看,能积极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并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法规。比如,孙中山的土地思想就是深受欧美各国土地改革运动的影响,并结合中国的社会情况,在动荡多变的斗争局势中逐渐产生和发展完善的。再如,1930年《土地法》,就是依据孙中山“平均地权”的要旨,再参考廖仲恺在广州与德国的单威廉博士讨论土地税法的结果,并借鉴加拿大、英国、德国等国的土地法案,草拟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