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局部地区的地政改革和实验
(1)江苏“地籍整理”。1928年-1934年,江苏省政府主席陈果夫在镇江、青浦、丹阳等县市开展的以“土地清丈”为主要内容的地籍整理活动。(2)山西“土地村公有”制。1935年阎锡山通过《呈请国民政府请由山西试办土地村公有制文》的提案及《土地村公有办法大纲及说明》,抵制中共土地革命运动的影响,以稳定军心民心,但在具体方法上却无法实行,实际上并未真正实施。(3)浙江“地政实验”。1935年10月,国民党中央政治学校地政学院会同浙江省政府,以平湖县为试点,进行了包括地籍整理、核定地价、成立农民银行等为内容的地政实验,但也未达预期目的。(4)1943年陈诚领导的“鄂西减租”。(5)山西晋西的“兵农合一制”。抗战爆发后,阎锡山为稳定军心、保证兵源所采用的一种制度,即三丁编组,一人当兵,二人种地,养活三家,土地所有权保留给原有地主,分配权归政府,土地使用权归入伍壮丁,但土地所有制没有改变。(6)江西赣南地政改革。抗战时期,蒋经国出任赣南专署主任后,提出《新赣南地政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健全地政机构、扶植自耕农、推行减租办法、普及合作农场、设立农民新村、开垦荒地、改良农田水利等十项内容,但在战争环境下,这些办法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行。
4.官方发起的土地调查活动
通过举办农村和土地调查活动,及时了解土地现状和变化情况,为政府决策立法提供依据。(1)全国土地调查活动。作为民国唯一的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活动,1934年8月,由全国经济委员会及内政部、财政部合组而成的土地委员会采用派员调查和抽样调查的方法,对全国的土地实况作了比较系统的调查,在22个省的分省报告、6个专题报告和大量调查表、统计表的基础上,编印了一本调查总报告即《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提出一些问题和解决对策,为学者研究中国土地问题提供了许多参考资料。(2)乡村建设运动。1933年南京政府行政院成立农村复兴委员会,专门倡导“乡村建设运动”,对农产市场、土地租佃和农村金融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出版了江苏、浙江、河南、陕西等省的农村调查报告,为了解农村和土地现状提供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3)二五减租调查活动。1946年农林部对“苏豫皖浙赣鄂粤桂湘各省之租佃制度及推行二五减租的情形”进行调查,编成详细的调查报告。
二、 南京国民政府土地政策立法之得
(一)为解决土地问题,实现民生主义,始终围绕“土地问题--土地政策--土地法--土地行政”这个基本模式行事
有什么样的土地问题,就会有解决此问题的方针与计划,是为“土地政策”,有了土地政策,便可由立法机关制定施行的法规,是为“土地立法”,既有法规,行政机关便可遵照执行,是为“土地行政”,这些前后一贯的层次,彼此间有不可分离的关系,紧密围绕这个模式制定出来的土地政策和土地法规,才会目标明确和切实可行。孙中山先生很早就意识到中国土地问题的严重性,提出了“平均地权”的主张,在历次的文告和演说中多次强调,后又进一步提出“耕者有其田”的口号。南京国民政府以此作为土地立法和土地行政的指导原则,历次国民党中央全会所制定的土地政策,土地法原则九条和土地法,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建立起来的地政设施、所开展的各项地政活动,都是遵循这个思路来进行的,如民国学者所总结的,“土地问题为国民经济的基本问题,平均地权为实现民生主义两大方策之一……自国民政府奠都南京以后,中央为谋实现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秉承总理遗教,制定土地法规,设立地政机关,实行土地测量、土地登记,征收地价税,统制土地使用,办理地价申报,创设土地金融制度等” 。因此,从这个意义层面和理论思路来看,民国土地政策、土地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