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国民政府土地政策和土地立法之评析

  

  由于土地法规定,其具体实施由土地施行法来决定,故在实践中给地政工作带来不便,行政院于1935年4月公布《土地法施行法》,共91条,多为关于《土地法》各编施行程序的规定,分为总则、土地登记、土地使用、土地税和土地征收共5编,“其要旨约有三点:⑴就《土地法》所未明定之事项,应为规定者加以规定;⑵因各地方在《土地法》施行前已经举办之土地行政事项,于《土地法》施行后有改正之必要,须于施行法中有适当规定为之救济者;⑶关于《土地法》条文有为补充规定之必要者”。 


  

  《各省市举办地政程序大纲》(1934年通过),是《土地法》施行前各省市举办地政事业的主要依据。而在《土地法施行法》公布后,各省市先期举办地政的依据就是《各省市地政施行程序大纲》(1935年6月第一次全国地政会议通过)。该大纲共8章,33条,具体包括:⑴总则;⑵地政机关设立程序;⑶土地测量施行程序;⑷土地登记施行程序;⑸土地使用施行程序;⑹土地税施行程序;⑺土地征收施行程序;⑻附则。 


  

  (三)地政活动的开展实施--与土地政策法规相关的调查实践活动 


  

  民国土地政策和土地法规的实施具体表现为官方主导的一系列地政活动,既有以某项具体政策为中心的运动,如“二五减租”和“扶植自耕农”,也有代表人物在局部地区领导的地政运动,如陈诚的“鄂西减租”、陈果夫的“地籍整理”,还有作为基础性的土地调查活动,如1934年中央土地委员会举行的全国土地调查活动等。 


  

  1.“二五减租”运动 


  

  1927年大革命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初期,“二五减租”曾在湖南、湖北、江苏、浙江等省区不同程度地实行过,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佃农负担,保障了佃农利益,但该政策在推行中也遇到许多实际的困难,即便是轰轰烈烈的浙江“二五减租”运动,也是由盛而衰,最后不了了之。1943年,陈诚在鄂西地区实行“二五减租”,以调动农民积极性,增加生产,也是困难重重,阻力颇多,最后也是半途而废。抗战胜利后,行政院于1945年10月23日颁布命令实行二五减租,并在苏豫皖、浙赣鄂、粤桂湘等省推行二五减租,对各省的实施情形进行了回顾和总结,指明“推行二五减租为政府改善贫苦佃农生活之德意,亦为保障佃农,扶植自耕农,实施民生主义之国策” ,但实施效果各地不一。 


  

  2.扶植自耕农运动 


  

  (1)闽西“计口授田”。1933年国民党善后委员会颁布《计口授田暂行办法》,规定在收复区内,根据每乡土地和人口的多少来授予田亩,多少体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原则。(2)重庆北碚扶植自耕农计划。1942年3月,重庆北碚管理局和中国农民银行开始办理北碚扶植自耕农示范区,一方面管理局负责将地主土地尽行征购,另一方面银行供给农民资金以支付地价,在实践中该计划“已表现出辉煌成果”。 (3)福建龙岩土地放领。1943年9月,依据《福建省扶植自耕农暂行办法》,以龙岩为试点,实行佃农购地计划,先征收所有自耕农的农田及私有荒地,由政府加以重划,然后按次序分配给原有土地使用人耕种,到1948年该计划“已告完成……,虽实施成效,不能尽如理想,但已足说明,实现耕者有其田,却是解决中国农地问题的唯一途径,扶植自耕农,不仅是正确的理论,而是可行的政策”。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