⑸地籍管理法规:测量标条例施行细则、战时地籍整理条例、地籍测量规则、各省市办理地籍整理借教办法、兴办建设事业地区地籍整理办法等。
⑹地价法规:战时地价申报条例、标准地价评议委员会议事规则、土地建筑改良物估价规则。
⑺垦殖法规:清理荒地暂行办法、督垦原则、奖励辅助移垦原则、内地各省市荒地实施垦殖督促办法、徒刑人犯移垦实施办法、非常时期难民移市条例、移垦人犯减缩刑期办法、堤防造林及限制倾斜地垦殖办法等。
⑻征收土地的法规:建筑铁路征收土地暂行办法、铁路用地登记四项办法、征收土地应注意事项、征收土地应尽量避免可耕熟田令、《征收土地办法》。
⑼公地处理法规:公地处理规则、解释公地处理规则与土地法抵触部分疑义、城市公有土地清理规则、军营公地处理办法。
⑽地税法规:战时征收土地税条例、城市改良地区特别征费通则、土地移转买卖匿报地价逃避增值税处罚办法、修正勘报灾歉规程、修正土地赋税减免规程、各地土地行政与土地税征收工作联系办法等。
⑾涉外法规:内地外国教会租用土地房屋暂行章程、外国使领馆租购土地办法、外国教会租用土地房屋应强制于契约内载明必要事项四项等。
⑿土地金融法规:中国农民银行兼办土地金融业务条例、中国农民银行土地金融处照价收买土地放款规则、中国农民银行土地金融处扶植自耕农放款规则、中国农民银行土地债券法、土地资金化方案。
⒀有关的地政法规:战地土地权利处理暂行办法、战时因赋税征收实物暂行通则、修正田赋推收通则、水利法及施行细则、土地重划法等。
3.《土地法》
《土地法》 共分总则、土地登记、土地使用、土地税及土地征收等5编,共397条,对于土地所有权的确定和保障,私人或团体所有土地面积的限制,土地使用的统制,开垦荒地的奖励,国家因国防的安全或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私有土地的征收,以及地籍测量,土地登记,及征收地价税的程序等,都有详密的规定,其内容不仅包括民法、行政法等实体法,还包括土地登记、土地重划等程序法,是实行平均地权的完整纲领和方案。
鉴于《土地法》存在较多的弊病和漏洞,中国地政学会提出《修正土地法原则》二十三条,于1937年5月经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土地专门委员会通过。修正的《土地法》草案亦经立法院经济委员会起草完稿,静候决议公布。抗战发生后,情势转变,决定将修正土地法原则由国防最高委员会再行修正,以求更符合实际的需要,1946年4月国民政府公布修正土地法,分总则、地籍、土地使用、土地税、土地征收五编,共247条,较原土地法减少140条,删其繁而增其简,并对原法之缺点,均有妥善之补充修订。
4.《土地法施行法》和《各省市地政施行程序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