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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土地政策和土地立法之评析

  

  4.抗战以后的土地政策逐渐转向“扶植自耕农、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最终目标上来。事实上,在抗战胜利前夕的国民党六大就已经提出了“土地政策纲领”、“农民政策纲领”、“土地资金化方案”和“战士授田案”等一系列方案来调整土地政策。1945年10月,地政署修订《扶植自耕农实施办法草案》。1946年4月,国民政府修正《土地法》,规定“私有农地所有权之转移,承受人以承受后能自耕者为限;省或院辖市政府得限制每一自耕农之耕地负担最高额”等。1946年10月公布《国民政府绥靖区土地处理办法》。1947年3月,六届三中全会通过“农民运动实施纲领”,在承认和检讨农民运动的失败的基础上,要求制定新的实施纲要,改进土地制度,如“迅办地籍整理及土地估价、发行土地债券、倡办合作农场、清理荒地、保障佃权”等。1948年,国民政府中国地政学会又拟定《农地改革法草案》。 


  

  (二)土地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南京政府既参考广东革命政府《土地税法》的经验,又借鉴西方国家的土地立法,制定了比较完备的土地法律法规,并自成一套体系,“仅1927-1937年10年中南京政府颁布的地政法规及各省地政单行章则不下240种” ,其中较重要的有《土地法》、《土地法施行法》及《各省市地政施行程序大纲》等土地基本法,还有其他具体的细则规定。 


  

  1.土地法原则 


  

  土地法原则的重心在规定土地征税的办法,九点原则具体如下:①土地法原则之要旨在使地尽其用,并使人民有平均享受使用土地之权利,以符孙中山先生之精意。为求达此目的,必须防止私人垄断土地以谋不当得利之企图,并设法使土地本身非因施以资本或劳力改良结果所得之增益归为公有,其最有效之办法,厥为按照地值增税,及征收土地增益税;②征收土地税以地值为根据;③土地税率采渐进办法;④对于不劳而获的土地增益行累进税;⑤土地改良物之轻税;⑥政府收用私用土地办法;⑦免税土地;⑧以增加地税或估高地值方法促进土地之改良;⑨土地掌管机关;⑩土地权移转须经政府许可。土地法原则为土地法的制定打下了基本纲领和框架。 


  

  2.地政法律法规体系 


  

  根据土地法规的内容及性质,可以细分为十三大类,具体包括 : 


  

  ⑴基本法规:土地法、土地法施行法、各省市地政施行程序大纲及诸多内政部和外交部对相关条文及实施中疑难问题的解释。 


  

  ⑵组织法规:地政署组织法、省地政局组织通则、县地籍管理办事处组织规程、地政人员训练所组织规程等。 


  

  ⑶服务规则:地政署设计考核委员会办事细则、地政署设计考核委员会工作实施办法、地政署视察人员服务规则等。 


  

  ⑷征调、任用法规:各省市初级地政人才训练、估计专员任用条例、契据专员任用条例、地政人员登记规则、特种考试初级地政人员考试暂行条例、地政署调剂各省市初级地政人员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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