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土地政策和土地立法之评析
何莉萍
【全文】
由于我国特有的农耕文明和人地矛盾,土地问题一直为历朝历代所关注,也有过多种解决方案 ,到民国时期,土地问题变得更为严重。民国三届政府对此都有所关注,相比之下,南京国民政府更有建树,一般提及民国的土地政策和立法也主要指这段时期。1949年国民党在大陆最终的溃败,使其所倡导的土地改革也失去展现的平台,也正是因为地政运动的实施不力,最终使其成为国民党政治命运失败的主要原因。 对此,学界几无争议,但研究重点也多集中于此 ,而对民国土地政策和立法可资借鉴之处提及不多 。其实,南京政府土地政策的制定及发展变化,土地法的颁布及实施,各项地政设施的建设状况等,都是既有可资借鉴的经验,也有深刻难忘的教训,其在土地问题上的不成功,是诸多主观和客观因素的结果,其在土地政策和立法方面的经验也颇值得研究,本文试图结合这两方面作一番探讨。
一、 南京国民政府土地政策和土地立法概况
(一)土地政策的发展和演变
在法律文本和官方决议中,孙中山“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的思想始终是民国土地政策的纲领和核心,南京国民政府通过历届中央全会的决议案,将此纲领细化为具体的土地政策,尽管这些决议并非如南京官方所标榜的那样,完全遵循“总理遗训”,但至少在形式上做到了这点。 其土地政策的发展变化大概分为三个阶段,呈现明显的阶段性和实用性。
1.南京政府成立之前的土地政策,集中表现在孙中山土地思想的宣传和阐述上。1924年7月,国民党一大宣言将孙中山“平均地权”的思想,以正式文件规定进去,使其成为《建国大纲》和《对内政策》的重要施政方针。1926年10月,国民党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各省区联席会议《关于本党最近政纲决议案》,开始提出比较具体的措施,如“减轻佃农田租百分之二十五”,即“二五减租”政策,以及“设立省县农民银行,以贷款给农民”等。
2.南京政府成立后,通过制定具体的土地决议来实现“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的纲要目标,内容涉及地政机关的建设、地籍整理等。1928年7月,国民党三届二中全会决议规定,要求内政部培养土地行政及技术人才,农矿部设立垦殖银行,进行垦殖事业。1934年-1935年,四届四中全会、四届六中全会分别提出“土地陈报”决议案和“利用荒废土地办法”的规定。1935年11月,国民党五大通过“积极推行本党土地政策案”,提出了“实行土地统制、迅速规定地价、实现耕者有其田、促进垦殖事业、活动土地金融”五项措施。1936年7月,五届二中全会提出“改革租佃制度案”,要求迅速改革现有租佃制度,实现耕者有其田。
3.抗战期间,为增加抗战力量,及时调整土地政策。“自民族抗战发动后,所有本党对内对外政策,均因新环境之要求,不得不重经考虑,予以适当之变更修正” 。1938年3月,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战时土地政策决议案》,提出了战时土地政策之目的,拟定战时土地政策大纲九点,并规定非常时期的土地分配“应逐步改进,不能操之过急,积渐施行、稳健推进”。1940年7月,五届七中全会提出“设立土地银行决议案”。1941年4月,五届八中全会提出“为实现本党土地政策,应从速举办地价申报决议案”。1941年12月,五届九中全会提出“土地政策战时实施纲要”和“设置地政署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