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趣的是,在将作者的著作权看成是财产的一种形式时,著作权人公开其作品之前后的法律地位不大相同:在公开前,如公开发表或出版前,著作权人对作品有权主张所有的权利,而公开后则会因为著作权法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而丧失一些权利。在作者作品中的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区分是存在的,只是现代的著作权法并没有很详细的规定。另外,在将著作权作为财产的一种形式时,将其视为无形财产的一种形式,有利于准确地理解著作权的性质。
再以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为例,考察美国法律和司法判例的发展可以看出,确认专利权的财产性是一个重要特点。如1908年,美国最高法院在一个案件中强烈坚持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并且在1913年的另一案件中重申了该观点。将专利权纳入财产权保护,能够获得联邦法律的有效保护[10]。
2. 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之间的关系
在从财产权的角度讨论知识产权问题时,我们还应当记住知识产权与不动产等有形财产的区别。知识产权传统上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三个领域,它们的共同的特点是“都具有无定形特征,并且都是一种非常抽象的财产概念”。有形财产具有资源的有限性,无形的知识产权则不同,知识产品一旦被生产出来后,就具有可以被重复利用而不会损害利用价值的特点。从财产的性质看,有形财产一般是为了私人或者说个人性质的使用,而知识产权是为了公众的使用,如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不是为了满足作者个人的需要,而是为了满足公众和社会的需要。还有,一般意义上的财产的保护没有时间限制,而无形财产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则具有时间限制;有形财产的边界比较清楚,而知识产权的边界,比起像一块土地等有形财产边界的确定要难得多。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除了在法律中被确认以外,它没有自己存在的形式。缺乏有形的物质,知识产权的边界不能够通过人的感觉器官来承认。同时,与不动产法律不同,知识产权法中不存在对于有形物使用的那样的冲突。可见,即使是将知识产权解释为财产的一种形式,它在通常的财产意义上仍然具有若干不同的特点。
不过,与传统财产权理论相同的一方面则是,知识产权法中同样存在着诸如为专有的所有权提供正当性以及在“公共的”、“私人的”意义上定义和界定上的困难。另外,在看到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区别的同时,也要看到知识产权中不同类别具有不同的特点,如专利权和著作权是直接决定了其本身价值的财产权,而商标权是需要以信息转换媒介以及商誉载体的形式间接地决定其本身价值的财产权形式。当然,它们的共同特点都是使无形的财产权内在于有形的商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