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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财产权与知识产权探微

财产、财产权与知识产权探微


冯晓青


【摘要】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在权利形态上,知识产权是知识类无形财产权利。从财产、财产权的角度可以比较深刻地认识知识产权的产权属性和价值内涵。知识产权和一般的财产权既有联系又有重要区别,在财产权的排他属性的表现上也是如此。
【关键词】知识产权;财产;财产权;排他性
【全文】
  

  通常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与财产和财产权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本文拟对财产、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的有关问题展开研究,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财产 


  

  1. 财产概念的嬗变 


  

  财产制度基本形成了一个社会[1]。财产与财产权制度,一直是法学家们热衷探讨的主题。随着探讨的深入以及财产的非物质化表现的增强,抽象的财产概念乃至财产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概念出现了。如国外学者克莱斯·温特威德所说的19世纪的新财产,即包括了商业秘密、商标、企业商誉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范畴。从19世纪末至20 世纪初,原有的财产模式被抽象的财产概念所替代,并且越来越将抽象的财产概念置于相关的权利束中解释。在权利束中任何一种权利能够被其所有人转让或者赠与,或者被法院和立法者为协调冲突性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而作出修改。 


  

  随着人们对财产与财产权研究的深入,从20世纪开始,人们越来越不接受将财产概念限于固定不变的、绝对权利的观点,并且从绝对的、个人的、私人的、公共的方面讨论财产问题。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反映了将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不断纳入财产范畴的观念与事实——人们不再认为财产的概念必须与特定的有形物相关。无疑,财产观念的改变为包容知识产权提供了思想基础。考察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可以看出,在信息中出现的个人财产权的思想,与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印刷技术从15世纪开始的传播存在密切联系,而著作权和专利权往往被作为典型的例子加以讨论。 


  

  2. 财产的法律性质 


  

  关于对财产性质的认识,人们经历了“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转变。休谟即从定义财产权的角度论述了“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他指出:“财产权可以定义为,在不违反正义的法则和道德上的公平范围内,允许一个人自由使用并占有一个物品,并禁止其他任何人这样使用和占有这个物品的那样一种人与物的关系。”[2]古典制度经济学家麦克劳德指出:财产这个名词的真正和原来的意义不是指物质的东西,而是指使用和处理一件东西的绝对权利。财产的真正含义完全是指一种权利、利益或所有权[3]。将财产性质界定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反映了人们对财产本质认识水平的提高。彼得·达内豪斯指出:财产是一个人与另一个人或一个人与其他很多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财产看成是物,而非人与人之间的某种关系,即使不是完全错误的,也毫无意义。在认识财产的性质上,财产和“权利”是紧密相联的。如法律经济学家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指出,财产是一组权利,这些权利描述一个人对其所占有资源可以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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