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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十运会看中国体育法的几个问题

从十运会看中国体育法的几个问题


周青山


【摘要】十运会上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许多问题必须纳入法律的框架来进行规制,如兴奋剂问题、虚假比赛问题、体育仲裁问题。
【关键词】兴奋剂;体育仲裁
【全文】
  

  十运会在喧嚣中落下了帷幕,全运会的各种疑难杂症在媒体的放大镜下赤裸裸的呈现在我们的面前,怎么办?显然,其中的体育道德、体育职业伦理问题只能通过加强我们体育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建设来解决,而其余的问题依笔者看来就应该交给法律来解决了。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道德和法律在体育的发展壮大进程中谁也不能缺席,但也不能越俎代庖。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依法治体是应有之理,全运会也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来进行运转。下面就全运会牵涉的几个法律问题谈一下笔者的看法,以求教于方家。 


  

  一:兴奋剂问题 


  

  奥林匹克之父顾拜旦认为;参与比取胜更为重要。这应该是现代奥林匹克的精神。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各地体育政策的导向,运动员能从比赛的胜利中取得的利益越来越大,胜者英雄败者寇。能在全运会上获得胜利,意味着你的下半生就有了保障,工资、养老保险……不一而足,而失败者不仅不能获得这一切,几年的训练付之东流,甚至更意味着短暂的运动生涯的终结,在这样一种情形下,使的一些运动员通过各种不正当途径来提高比赛成绩,服用兴奋剂在其中尤为突出,且手段越来越隐秘。但体育总局也加大了对兴奋剂的查处力度。在全运会正式开幕前,就下重典处罚了违规服用兴奋剂的湖北省举重队,但遗憾的是田径名将孙英杰还是摔倒在“尿瓶子”下,孙英杰在参加完10000米比赛后接受的尿检结果为阳性。被十运会组委会取消了本次比赛成绩,并面临禁赛的处罚。尽管孙英杰本人和她的教练均称冤枉,是有人故意陷害,并怀疑问题就出在孙英杰在赛前喝了陌生人递过来的一瓶水上。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反兴奋剂条例》第46条的规定: 运动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竞赛组织者做出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或者禁赛的处理。可见组委会的决定是严格照章办事,也体现了我国坚决惩治兴奋剂的决心。我国对兴奋剂处罚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在兴奋剂检查中呈阳性,就应该给予处罚,而不问运动员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及是否实际上提高了比赛成绩。这与国际上的处罚标准是一致的。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它的裁决中确立并不断重申了兴奋剂处罚的严格责任标准。2000年的悉尼奥运会上,罗马尼亚体操选手拉杜坎获得了女子体操全能金牌。但因为药检呈阳性而被国际奥委会取消了个人全能金牌。而事实是,拉杜坎在比赛前患感冒,队医给她服用了一片感冒药,但凑巧的是,这片感冒药含有禁药成分,使得拉杜坎在以后的药检中呈阳性。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庭在针对此案发布的声明中指出,无论运动员是否故意服用禁药,他/她体内有禁药成分这个事实,就已经违反了国际奥委会有关反兴奋剂的规定,所有反兴奋剂的法令都必须毫不妥协的实施。拉杜坎案在国际体育仲裁院最终以败诉而告终,拉杜坎被取消了金牌。 在2004年的雅典奥运会上,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的美国田径运动员爱德华兹案也反映了其继续坚持在反兴奋剂斗争中的严格责任原则。 事实上,作为一名优秀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在比赛前后谨慎的对待摄入体内的食物是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如果在其体内发现了违禁药物而因为运动员没有过错不给予处罚,这对其它同场竞技的运动员来说本身就是不公平的。因为其体内违禁药物的存在就已经构成了一种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因而无论是从比赛的公正还是从世界反兴奋剂斗争的趋势来看,严格责任的适用都是应当的。但是,在兴奋剂处罚的严格责任基础上,在进行附加处罚时,我们是否仍然要考虑责行相称问题,即对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的禁赛处罚期限能否在有关规则的基础上予以灵活处理,增加或减少禁赛的期限。 而这通常又要根据有关争议的具体情况以及运动员的道德品质来确定。有着较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事实上,国际体育仲裁院已经有了这方面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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