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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的哲思——读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九章

  

  同时,哈特还为奥斯丁和边沁辩护,他指出奥斯丁和边沁强调应然法与实然法之分或者是法律与道德之分,其原意并不是否认法律和道德在发展过程中的相互影响,他们只是为了指出一下两点:第一,在没有宪法和法律明文规定时,不能仅从违反道德标准这一事实出发,就认为某一规则不是法律规则。其次,反过来,也不能仅从合乎道德要求这一事实出发,就认为某一规则是一个法律规则。也就是说,区分这两种法律,有助于我们看出两种危险:一种是可能将法律及其权力溶化在人们关于法律是什么的概念之中;另一种是将现行法律代替道德作为衡量行为的最终标准。 


  

  四.“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第五章“法即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中指出,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则,其特殊性就在于它是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这两种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结合。这是“法律制度的中心”,“是法律科学的关键”。接下来,他详细论述了他的法律规则体系,并在第六章“法律制度的基础”种论证了承认规则是法律制度的基石,从以上论述中不难看出哈特是典型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 


  

  另一方面,哈特在承认法律和道德无必然联系的基础上,又提出了“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的观点,这是他的法理学向自然法靠拢的最集中的表现。哈特认为,人的目的是生存。“我们关心的是为继续生存进行社会安排,而不是为自杀俱乐部进行安排。”因此,根据人性以及人类生存世界的事实的明显判断,也即公理必须又某些行为规则,它们构成了一个社会的法律规则和道德规则中的共同因素,这些行为规则就是哈特所说的“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接着他就列举了对人性和人类生存世界这种事实的五个公理: 


  

  一.人的脆弱性。由于人类的肉体容易被攻击,人类也会攻击他人的肉体,这就是人的脆弱性。所以就需要以否定形式要求人们克制,限制使用暴力杀人或对他人施加肉体伤害。 


  

  二.大体上的平等。人们尽管在体力和智力等各方面不同,但是任何人都不会比别人强到这种程度,以致没有相互合作还能较长时期统治别人,这一大体平等的事实就说明法律和道德两种义务的基础是一种相互克制和妥协的制度; 


  

  三.有限的利他主义。人既非恶魔也非天使,而是处于两者之间的中间者,人的利他主义是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法律和道德规则的控制,就不可能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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