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的哲思——读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九章
房鸿雷
【全文】
哈特(H.L.A.Hart),英国法理学家,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和杰出代表,是当代西方分析法学家中影响和声望最大的一个。他的代表作《法律的概念》发表于1961年,该书在法律思想史上的地位举足轻重。尽管只是一本简短的小册子,但是它却引发了大量的论述,被公认为20世纪法理学的开创性著作之一,是从事法理学学习和研究的人们的必读书目。
《法律的概念》尽管篇幅不长,但思想深邃,可谓微言大义,一个普遍的共识是,必须要经过长期的学习和研究,并在反复研读的基础上才能真正能把握哈特教授的思想。笔者不敢奢谈对该书有何深刻的认识,只是在拜读该书时有所心得,尽管未必中肯,但作为学习和研究的一个阶段性认识,有必要做一些总结,与其说是书评,不如说是一篇读书笔记。
一.两次论战与“中间道路”
本文主要谈及的是该书的第九章“法律与道德”这一部分,之所以如此,一是因为要对该书做一个整体的解读似乎比较困难,所以我选择了这样一个简短的部分做一些自己的阐释。另外一个原因,如何看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与自然法学的重要分歧之处,作为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哈特必然要论证自己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看法,同时,关于该问题的论述正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最明显的理论特色。深刻理解这一问题,必然有利于真正把握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论精髓。
要理解哈特的思想,不可忽略的问题是上世纪50—60年代与哈特有关的两次理论论战。第一次是哈特与富勒之间的论战,这次是西方法理学传统中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两大派之争,论战的核心内容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第二次是在哈特教授与德夫林法官之间展开的,该论战尽管不是两大派之争,但是争论的焦点依然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可以说,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形成和发展,同这两次论战是分不开的,在这个过程中,哈特逐渐发展了他的新分析实证主义的法学思想体系。
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是在奥斯丁的分析法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后者是哈特学说思想的一个主要渊源。这就决定了哈特的法理学具有分析实证主义的传统,另一方面,他又发展了奥斯丁的分析法学,哈特在《法律的概念》前三章集中讨论了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的缺陷,认为这是“一个失败的记录”。同时提出了他的“规则说”,他认为法律由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构成,这些思想都是分析实证主义的表现。但哈特的与众不同之处在于他的理论具有向自然法学靠拢的明显特征,或者,有如西方法学家所讲的那样,他的《法律的概念》一书标志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律实证主义者“退却的第一个重要的一步”,或者说哈特的法学是在坚持分析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的前提下走的一条“中间道路”。这是哈特法学的一个重要特点,同样,他在论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时同样走了这样一条“中间道路”。这里有两个方面的表现,一是他提出了“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具有向自然法妥协的特征,二是在研究方法上,他在引入语义分析哲学的同时也把社会学方法引入他的法理学,并谨慎地吸收自然法哲学的一些方法和观点。尽管如此,但是这两个方面的“中间道路”性均没有导致他对规则及其结构的描述性分析在他自己学说中核心地位的动摇,在哈特那里,法律与道德的界分被明确地表述为“二者无必然联系”,规则在来源上与社会的联系被表述为“一个有关事实的外在陈述”。也就是说,哈特在走他的“中间道路”——一方面向自然法妥协,一方面积极地与社会法学沟通——的同时,并没有丢弃掉他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论信仰,不仅使他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新”字变成一个大杂烩,反而使其更具鲜明的个性和理论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