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贯穿在诉讼过程之中,在重视实体公正的基础上,我们要高度重视诉讼过程的公正,达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在现代刑事诉讼价值理论中,程序价值包含两个基本层面,一是工具价值,强调保障实体法实施、实体权益实现的功能;二是独立价值,强调诉讼程序对于满足程序主体就程序本身提出的目标是否有用有效的功能,如公正、尊严、参与等,它是程序内在、固有的一种优秀品质。尽管申请执行人很重视执行的最终结果,但如果在出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况之时,其能够充分参与到追诉程序之中,并能将自己的想法和线索反映出来,其将更能接受最终结果,即使其愿望并未最终实现。相较于其它案件而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小于对被害人亦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损害,因此要高度重视申请执行人在此罪追诉程序中的作用,同时为使此罪促进执行问题解决的功能充分发挥,也应使被执行人充分参与到诉讼中来。
一要赋予申请执行人请求权和救济权。虽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是公诉案件,但为了发现犯罪并打击犯罪,赋予申请执行人请求权是非常必要的。可以说,没有哪个人比申请执行人更关心被执行人的情况,充分调动申请执行人通过正常、合法途径反映情况并追诉犯罪,符合法律的精神。在程序设计上,应允许申请执行人在出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人民法院对于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应认真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应当决定移送,不符合要求的也应及时制定不予移送的决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对于不予移送的,应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救济权,这种救济权也是对人民法院的一种监督,可设计程序允许申请执行人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一次。当然,申请执行人提出移送侦查的请求时,应有一定证据,否则将会出现随意性过大的问题。这种证据起码要使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可能性较之于不涉嫌犯罪的可能性大,达到优势证据的要求。
二要明确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程序。被执行人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不仅对社会产生危害,损害司法权威,而且直接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实质性权利。申请执行人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中是当然的被害人,具有诉讼主体地位,这是没有疑问的。因此,在人民法院作出移送侦查的决定时,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不予追究,则应有明确的程序使被害人能通过提起自诉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