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版,主观上的流氓动机与客观上的无是生非,是本罪的基本特征,也是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关键区别;
第三版,现行刑法之下,没有必要也不应当将所谓“流氓动机”作为本罪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例如,即使没有流氓动机,而是为了取得财物,但强拿硬要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不构成侵犯财产罪的,也应认定为本罪。
27、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之赃物犯罪的性质
第二版,本书认为,赃物犯罪妨害了司法机关顺利追缴赃物与从事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的正常活动秩序。
第三版,本书采取以违法状态为基础,同时考虑追求权说的综合说。刑法将赃物罪规定为妨害司法的犯罪,所以赃物罪使犯罪所违法形成的财产状态得以维持、存续,妨害了公安、司法机关利用赃物证明犯罪人的犯罪事实,从而妨害了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作用。另一方面,国家的司法作用包括追缴赃物,将其中一部分没收,一部分退还被害人,就后者而言,赃物犯罪也侵害了本犯被害人的追求权。
28、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之主观要件
第二版,主观上应是过失;
第三版,本罪虽然几乎没有争议地被确定为过失犯罪,但由于缺乏“法律有规定”的文理根据,确定为故意犯罪比较合适。
29、关于非法行医罪
第二版,根据《医生执业法》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只能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那么,对于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应否认定为非法行医罪?从刑法第336条的规定来看,它只要求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对此作反对解释得出的结论便是,只要是取得了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不管取得的是何类别的执业证书,就不符合336条规定的主体。
第三版,本书认为,刑法第336条所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可以解释为未取得特定类型的医生执业资格,对上述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行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