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关于虐待罪故意内容
第二版,故意的内容表现为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与精神上地摧残、折磨;
第三版,行为人明知自己地虐待行为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2、关于抢劫罪
关于抢劫罪之强取财物:第二版,持“当场说”(笔者所加);第三版,持“因果关系说”(笔者所加),强取财物意味着,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与夺取财产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一方面,只要能够肯定上述因果关系,就应认定为抢劫既遂,故并不限于当场取得财物;另一方面,如果不能肯定上述因果关系,即使当场取得财物,也不能认定为强取财物。
关于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第二版,抢劫罪原则上以被害人是否丧失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即只要行为人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就是抢劫既遂,否则是未遂。
第三版,抢劫罪属侵犯财产罪,理应以行为人取得(控制)被害人财物为既遂标准。
23、关于盗窃罪
盗窃罪的着手,第二版,一般认为接触财物时为着手,合适与否还值得进一步研究;
第三版,只有当盗窃行为具有使他人丧失财产的紧急危险时,才是盗窃罪的着手。
盗窃罪的既遂,第二版,本书认为,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原则上应是失控说,即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自己财物的控制,不管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该财物,都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
第三版,应当认为,只要行为人取得(控制)了财物,就是盗窃既遂。一般来说,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就应认定行为人取得了财物。
24、侵占罪之埋藏物
第二版,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所有人不明或应由国家所有的财物;
第三版,埋藏物,是指埋于地下或藏于他物之中,他人(包括国家、单位)所有但并未占有,偶然由行为人发现的财物。
25、关于聚众斗殴罪的定义
第二版,是指基于私仇宿愿,争霸一方或者其他藐视法纪的动机,聚集多人成帮结伙地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
第三版,是指聚集多人攻击对方身体或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
26、寻衅滋事罪是否应以流氓动机为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