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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尼奥运会上的“三步曲”与“两步曲”案件

  

  该系列案的第三个案件由古巴国家奥委会提起,试图推翻仲裁庭在前一案中做出的允许匹里兹参赛的决定。但仲裁庭认为,本案不像第二起案件,第二起案件仲裁庭是基于公平起见而决定受理的,但在第三案中,终局性和速度是更重要的价值,应当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拘束。而且对匹里兹仲裁裁决的审查瑞士联邦法院享有排它的管辖权,古巴国家奥委会如不服,应当向瑞士联邦法院上诉。仲裁庭认定,古巴国家奥委会违反了“禁止反言”的原则,其在前一案作为当事方应遵守仲裁庭的裁决,从而驳回了上诉。这是匹里兹“三部曲”案件的第三案。 


  

  匹里兹“三步曲”系列案最终以匹里兹获得参赛资格而落下帷幕。达到了CAS保护运动员利益的目标。匹里兹还算争气,在奥运会比赛中进入了男子双人划艇500米的决赛,是美国在这一项目上取得的历史最好成绩。该“三步曲”系列案也提出了一个很值得思考的问题,奥运会上的仲裁裁决很可能影响上诉双方之外的第三方,那么仲裁裁决对第三方是否具有约束力?如果没有,第三方可否继续就同一事实提起新的仲裁?这在体育仲裁院的章程与仲裁规则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该“三步曲”系列案我们可以看出,CAS倾向于在有新的证据支持的前提下,才可能会受理就同一事实提起的第二个仲裁申请。 


  

  在本届奥运会上还发生了与此“三步曲”系列案相类似的“两步曲”案件。阿图罗·米兰达先前也是一名古巴籍运动员,1992年退役,其于1995年获得了在加拿大的永久居住权,但他保留了古巴的护照并定期访问古巴,1999年,米兰达取得了加拿大国籍。2000年,加拿大奥委会提名米兰达代表加拿大参加悉尼奥运会,由于不符合《奥林匹克宪章》第46条的规定且古巴国家奥委会不愿放弃三年的资格要求,国际奥委会拒绝了加拿大奥委会的提名。米兰达就国际奥委会这一决定向CAS悉尼奥运会临时仲裁机构提起了上诉,但仲裁庭认为,对古巴国家奥委会的决定CAS 无权审查,且米兰达1999年才取得加拿大国籍,仲裁庭驳回了米兰达的上诉。这是米兰达“两步曲”案件的第一案。 


  

  在匹里兹“三步曲”案件第二案裁决后,米兰达又看到了希望,基于与匹里兹同样的理由,由加拿大奥委会再次向CAS奥运会临时仲裁机构提起了上诉。仲裁庭经过认真的考虑后指出,匹里兹案的情形不能适用于此,因为米兰达并没有被剥夺古巴的公民权,所以他不能获得参赛资格,但国际奥委会从运动员的利益出发,要求古巴国家奥委会考虑放弃对米兰达三年的资格要求,但古巴国家奥委会拒绝了这一建议,认为这是一个原则问题,最终米兰达未能出现在奥运会的赛场上。这是米兰达“两步曲”案件的第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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