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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尼奥运会上的“三步曲”与“两步曲”案件

悉尼奥运会上的“三步曲”与“两步曲”案件


周青山


【全文】
  

  奥运会上运动员的国籍问题非常重要,具有某一国家的国籍是一名运动员代表该国参加比赛的前提条件。《奥林匹克宪章》第46条规定,在奥运会中曾经代表过一个国家的运动员,在其改变了国籍或取得了一个新的国籍之后,三年之内不能代表其新的国家参加奥运会,除非该运动员能够取得得其前属国家的国家奥委会对其资格要求的放弃声明。在2000年悉尼奥运会上,两名原古巴运动员的代表国籍问题在相关国家奥委会之间产生了争议,形成了号称“三步曲”的匹里兹案件与“两步曲”的米兰达案件。 


  

  昂格尔·匹里兹先前是一名古巴籍皮划艇运动员,1992年代表古巴参加了巴塞罗那奥运会,1993年其叛逃至美国并于1994年与一美国公民结婚。1995年匹里兹获得了美国绿卡并最终于1999年9月取得了美国国籍。2000年8月28日,美国奥委会提名匹里兹代表美国参加悉尼奥运会,但遭到了国际奥委会的拒绝,并且古巴国家奥委会拒绝放弃对匹里兹的资格要求。美国奥委会和美国皮划艇协会对国际奥委会的决定不服,上诉至体育仲裁院(CAS)奥运会期间设在悉尼的临时仲裁机构。上诉方指出,根据美国法律,居民和国民是不同的,而匹里兹则应该被认为在1995年他申请政治避难时就获得了美国的国民资格。仲裁庭在考察了美国的相关案例后指出,上诉方无法证明匹里兹在1999年获得美国国籍前就已经获得了美国国民资格,驳回了上诉。这就是匹里兹“三步曲”案件的第一案。 


  

  在此系列案的第二起案件中,匹里兹本人基于新的证据重新向临时仲裁机构提出了上诉,尽管事实是一样的,但由于匹里兹不是前一案的当事人,仲裁庭没有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受理了此案,在这个新的上诉中,匹里兹出示了一份由美国驻澳大利亚大使所写的信件。信中指出,在奥运会开幕前,很明显根据美国法,匹里兹获得美国国籍已经超过了三年。匹里兹还指出,根据古巴的法律观念,他在1993年叛逃时就已经被剥夺了古巴的公民权,应该是一名无国籍人。仲裁庭认为,美国驻澳大利亚大使的信件不具有足够的证明力,在这一领域,美国律师的观点应当更具有说服力,但上诉方没有提出这方面的证据。仲裁庭接受了匹里兹认为自己从1993年起即成为一名无国籍人的观点,并对《奥林匹克宪章》第46条中的“改变”一词作出了一个新的解释。认为“改变”这个词应被赋予一个较宽的含义,不仅包括从一国籍转到另一国籍,还应包括从有国籍人到无国籍人。照此理解,匹里兹在1993年就已经改变了其国籍,到2000年已经有7年了,完全符合第46条的要求,因而匹里兹能够代表美国参赛。在此案中,匹里兹没有将古巴国家奥委会列为被上诉方。但仲裁庭将古巴国家奥委会列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方邀请参加听证会。不过,古巴国家奥委会没有参加听证会,只是给仲裁庭发出了一份传真,指出它们在此案上的立场是匹里兹没有资格参赛。这是匹里兹“三步曲”案件的第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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