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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体育与法学之间

  

  第二篇是比较篇。在前篇阐述体育纠纷基本理论这一基础上。作者充分利用其对外文资料的熟悉这一优势,详细的阐述并分析了英美法系国家(英国、美国)和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意大利、希腊、日本、比利时、瑞典)的体育纠纷救济制度。其中尤以对英、美、德三国的阐述最为详细。因为这些国家的法治已趋完备,它们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体育纠纷救济制度,具有代表性,这些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经过实践的检验并在实践中有了很大的发展,能够为我们展现一幅外邦在体育纠纷救济方面所做努力的较全面的历时和共时的画卷,能够为我们所借鉴。作者基本上是从三个方面来具体分析各国的体育纠纷救济制度。即体育行会内部救济机制、司法救济机制和仲裁解决机制。这亦是一国之内体育纠纷解决的三种主要途径和方式,是私力救济、公力救济、兼具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方式三种救济机制在体育纠纷解决领域的具体实践。由于体育活动的专业性,一般的体育纠纷,多在体育组织的系统内部解决,当内部解决机制仍不能解决纠纷时,才会诉诸于外部解决方式,即诉讼和仲裁的方式。作者在此篇中运用了大量第一手案例材料来具体分析和阐述这三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各相关国家的实践,并通过对案例的研究,总结出了各国在体育纠纷解决中所形成的体育法理及体育纠纷的样式。指出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若干差异及共同发展的趋势。从而在宏观上把握了当今世界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和趋同性。这也就很自然的过渡到下一篇。 


  

  第三篇为国际篇。作者在国际体育法的框架内阐述国际体育纠纷的解决机制。随着世界各国交往的不断增加。国际间的体育赛事亦越来越多,这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些国际体育纠纷。如关于裁判结果的纠纷、关于兴奋剂问题的纠纷等等。这些纠纷由于牵涉到国际体育组织和不同国家的运动员,因而不可能依某一国内法解决,而应该由一个统一的国际性体育纠纷解决机构来负责处理。欧洲法院和国际奥委会建立的体育仲裁院在这方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作者通过对这两个机构所做出的案件判决的分析。理出了由其中而发展出来的一系列国际体育法理和原则。如用尽内部救济原则、严格责任原则等。我认为这是该书最具意义的一篇。随着我国世界体育强国地位的确立,特别是北京将举办2008年夏季奥运会,我国将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国际体育活动中去。在交往中如何保护好自己的权利,权利受到国际受到侵害时如何获得救济,这都是急待需要解决的问题,而有关这方面的研究和介绍目前国内还极少。本篇的研究给我们指出了一条较为明晰的道路,更值得一提的是,作者的该研究得到了国际奥委会体育仲裁院仲裁员黄进教授的具体指导,因而在某种意义上,该研究又具有实践层面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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