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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体育与法学之间

在体育与法学之间


周青山


【全文】
  

  近年来,随着法学研究领域的逐步开阔,交叉学科的研究在法学研究中成为不可忽视的一支强大力量。从经济分析法学到法律与文学、法美学等等,无不展现出交叉学科的研究,凭借相关学科丰富的学术理论资源,能而且已经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郭树理博士的新著《体育纠纷的多元化救济机制探讨——比较法与国际法的视角》体现了在体育法学这一交叉学科里法律人能够做出的贡献。 


  

  该书是在作者的博士论文基础上修改成书的。对这一具有挑战性的论题,作者从比较法和国际法的角度深入、系统和全面的探讨了体育纠纷的救济机制,在“填补此方面的空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国内目前对体育法学的研究和关注主要集中在体育学界,但由于体育学界的学者缺乏法学的基本训练,在专业槽的影响下,他们对体育法的研究“基本上还停留在对体育法制建设的总体制度设计和理论宽架的建构上,对体育法中的许多问题的研究不深”。 体育法学的建设和繁荣发展历史性的落在了法律人的身上。而法律人因其独特的法律思维模式,对现实生活具体纠纷的解决能力,在加上体育所具有的社会普及性,法律人能够更好的为用法律规制和促进体育的发展贡献出自己的贡献。 


  

  该书的主体一共分为四篇:理论篇、比较篇、国际篇、本土篇。第一篇作者试图从理论上为体育与法律的交叉研究奠定一块基石,并进而从中导引出体育纠纷的概念和范畴,从而避免该研究成为两张皮,即体育与法律完全不存在内在的有机联系。作者从法律的起源和体育的起源入手,通过对法律规则和体育规则起源的考察,指出一些共同因素决定了体育与法律的起源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但是,体育规则与法律规则并不能等同,它们在各自的调整对象、适用范围、具体内容、赖以形成和实施的力量方面存在着极大的差别。进而作者提出了一个广义的体育法的概念,即由体育运动的当事人(包括体育行会)自己创造的用以调整它们彼此之间的体育关系的习惯和惯例的总称(p45)。作者提出一个如此宽泛的体育法概念,可能是为了整合其后所论述的体育纠纷的需要,因为在这样一个广义的体育法的概念之下,就将作者在后文多有论述的体育行会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亦纳入了体育法的大框架之内。这一概念是否合理暂且存而不论,但作者这一在学术严谨性上的努力是值得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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