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强制报复有下列五种例外 :GATT调查小组认定美国并未受到外国的不合法待遇;或USTR认定该外国已采取令人满意的措施的解决问题;或外国已采取行动补偿美国;或USTR在极为特殊的情形下,认定采取“301条款”报复措施对美国经济所产生不利的影响,将大于报复措施所得的利益;或USTR认定采取贸易报复将损害美国国家安全。
(2)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补偿与减让的中止以及“交叉报复”
①报复方式:若DSB的建议或裁决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实施,申诉方可以申请授权采取补偿和中止减让或者其他义务的措施。
②报复程序是:中止相同部门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如果这种做法不奏效时,可以要求中止同一协定内其他部门的减让或义务;如果这种行动仍不能使当事方执行裁决,则申诉方可以中止另一有关协议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其中后两项内容即所谓的“交叉报复”。
6.“301条款”中外国政府改善措施的监督及报复的修正或终止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对DSB正式建议或裁定的监督执行
(1)“301条款”中外国政府改善措施的监督及报复的修正或终止
USTR负责监督外国对报复措施的反应,如果外国有令USTR满意的履行措施,USTR可以恢复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USTR可以修订或终止其报复的措施 :①GATT认为报复措施违反美国应尽的多边条约。②USTR认为美国的贸易负担已经减轻的。③原保护措施已不适当。任何报复措施实施满四年时,除申请人或国内业界请求继续之外,其报复措施自动终止 。
(2)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对DSB正式建议或裁定的监督执行
专家小组及上诉机构的报告被采纳后,该报告即成为DSB的正式建议或裁定;有关成员应向DSB报告其执行这些建议或裁定的意向;若不能马上执行,应当确立一个合理的期限。从专家小组建立之日到DSB确立上诉执行期限为止,不应超过15个月,最长不应超过18个月。
五、结 语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WTO争端解决机制与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演化历史是相互交错,相互影响的;二者实体内容与程序方面十分相似。
从“301条款”法律制度对WTO争端解决机制影响的角度看,“DSU协议是美国的‘301条款’法律制度的程序的国际化,美国的‘301条款’法律制度和DSU协议有着极其的相似性,无论是争端的提出,磋商,还是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定,都表现出美国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世界立法” 。偏激的才是深刻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尽管有些偏激,但其充分考虑到了美国的经济实力或进口市场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是从历史上美国在推动WTO争端解决机制发展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的角度进行分析而得出的结论。这种观点有利于我们认清美国凭借其实力在GATT/WTO多边体制下推行贸易单边主义的历史与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