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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与美国贸易法“301条款”之比较

  

  (1)“301条款”的决定 


  

  ①决定的时限。第一,对涉及贸易协定的调查的案件,USTR应于争端解决程度结果后30日内或调查发起后18个月内。第二,对不涉及贸易协定调查或不是因利害关系人申请但被USTR认为不应发起的调查,因利害关系人申请,且被USTR裁定以后发起的调查,应在调查发起后6个月内,作出决定。第三,上述两种情形之外的其他调查,在调查发起后12个月内作出决定。 


  

  ②决定前的磋商。USTR在决定依“301条款”所保护的客体是否受到侵害,及在此基础上的行动之前,除非紧急行动,应该为利害关系人提供一个表述意见的机会,如果利害关系人要求,也可以举行公众听证会 。 


  

  (2)WTO争端解决机制专家小组、上诉程序的报告 


  

  与“301条款”的决定相对应的是DSU的专家小组报告。专家小组在对争端进行审理后作出的报告,分中期报告和最后报告。前者是在一定期限内应当事方请求而发布的报告;后者是专家小组在对案件作了调查后并形成结论后所作出的最后报告,若向当事方发布了中期报告后,当事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发表要求进一步审理的意见,中期报告视为最后报告。 


  

  专家组报告分发给当事方60天内,DSB必须对专家小组报告进行表决,在表决决定之日起10天前,对报告有异议的当事方必须提出书面异议。专家小组报告通过后就进入执行程序,但如果争端当事方之一向上诉复申机构提起上诉,案件就不能进入执行程序。 


  

  另外,DSU设有一个“常设上诉机构”,其相当于“二审程序”。任何一方就专家组作出的裁决均可以提起上诉。上诉审理的范围仅限于专家小组报告中论及的法律问题及该小组所做的法律解释。期限原则上是60天—90天。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正、撤销专家小组的裁决结论。上诉机构的裁决为最后裁决,当事方应无条件接受,除非DSB一致反对。 


  

  5.“301条款”中的报复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补偿与减让的中止以及“交叉报复” 


  

  (1)“301条款”中的报复 


  

  ①报复方式 ,为以下三者之一:停止关税减让;苛征关税以外的限制;与外国签订协议以消除不公平措施。 


  

  ②报复的限度:“适当的可行的” 。 


  

  ③报复决定范围及其例外: 根据USTR在调查发动之后其报复与否的裁量在是否受到限制,可将报复分为强制性报复和裁量性报复 ,对于不合法或不正当行为,USTR必须加以报复 ,此为强制性报复;对于“不合理”或“歧视性”的贸易措施,USTR可以决定报复或不报复 ,此为裁量式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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