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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与美国贸易法“301条款”之比较

  

  2.保护客体 


  

  依《美国法典》第2411节(a)(1)之规定,“301条款”的保护对象包括:(1)美国依贸易协定享有的权利;(2)美国所签订的贸易协定本身;(3)美国依贸易协定所得享有的利益;(4)美国商业。其中商业包括:产业(制造业及农业);服务业;直接海外投资。 


  

  依DSU第一条的规定,DSU保护的客体为成员依DSU附录1所列各个协议应享有,但因受诉方违反协定而被侵害了的利益 。这些协议包含了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投资、国际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广泛的领域。 


  

  很显然,DSU的保护客体与“301条款”保护客体几乎重合。 


  

  3.报复对象 


  

  “301条款”的报复行为是针对外国政府所实施的行为,不针对外国私人行为。外国政府的行为主要包括:(1)外国政府违反国际协定或使美国依国际协定应享的权利遭受否定的行为 ;(2)外国政府的不正当措施 ;(3)外国政府的不合理措施 。依条文的定义,“一项法令,政策或做法,即使不侵犯或违背美国的国际法律权利,只要是不公平且不公正的,就是不合理的”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劳工利益行为;集中出口导向;反竞争措施。 


  

  DSU的报复对象 包括三种情况:(1)另一缔约国未能实施其对本协定所承担义务的行为;(2)另一缔约国实施某种措施(不论这一措施是否与本协定的规定有抵触),而使利害受损,阻碍协定规定的目标实现的行为;(3)存在其他情况,产生如(2)所述结果的行为。 


  

  可见,DSU和“301条款”的报复行为都是针对某一国家(而非某一外国企业)违反国际协定或实施某种措施,损害本方利益的行为。 


  

  4.损害要件 


  

  “301条款”损害要件包括三类情况,美国商业遭受限制 ;或美国依贸易协定所应享有的权利或利益遭受否定 ;或是外国违反或不符合美国贸易协定的规定 。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些要件又可以归纳为:不以损害为必要条件;以损害为要件;不以损害为要件。 


  

  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定的损害要件 有两类:(1)根椐本协议是直接或间接可享受的利益正在丧失或受到损害为要件;(2)以本协定规定的目标现实受到阻碍要件。 


  

  仔细分析“301条款”损害要件后一种方法与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定的两类损害要件,我们同样可以发现二者实质含义十分相似,只是表述方式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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