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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堕胎案件看美国司法审查标准

  

  法庭多数意见虽然言辞激烈,但是却拒绝推翻Roe判决。Rehnquist大法官写道,本案并没有提供重新审查Roe判决的机会,法院所做的只能是修正、限定Roe判例。由于法庭拒绝推翻Roe判决,仍然承认堕胎权利是一项基本权利,所以,法庭虽然推翻了三阶段标准,放弃了严格审查标准,但是却并未明确以合理性审查标准取而代之,而是含糊其词。原因可能在于,对于基本权利限制的审查采用合理性标准,并不十分妥当。 


  

  三、Casey判决确立的过分负担标准 


  

  为了弥补放弃严格审查标准后的空白,一种新的标准——过分负担(Undue burden)标准逐渐取得了主导性的地位。这一标准是由O’Connor大法官首先提出并积极倡导的。 


  

  1981年出任大法官的O’Connor也是严格审查标准以及由此确立的三阶段标准的积极反对者。在其撰写的1983年Akron I案[11]反对意见[12]中,O’Connor大法官强烈地驳斥三阶段标准。她指出:首先,三阶段标准中不论哪个阶段,就该怀孕妇女的身体健康、以及胎儿的潜在生命利益、及代表二者的政府公共利益,在逻辑与价值认定上都是存在且同等重要,在价值认定上并不因怀孕中各阶段的不同而使上述利益有所差异。因此,将怀孕区分成数阶段而给予不同的准许与否的判断或差异性审查标准,本身即建立在相当值得怀疑的基础上。其次,三阶段标准本身还有一个将导致理论自我崩溃的缺陷。随着医疗生育科技之进步,堕胎手术所面临之危险性将逐渐降低,因而导致三阶段标准中第一个界分点在怀孕流程中的位置将逐渐后移;同时,胎儿能独立存活于母体外的时点也将因为医疗科技进步的原因而逐渐前移。如此一来三阶段标准中之第二阶段将逐渐变小,甚至完全消失,而相同的情况继续下去,将很有可能使得三阶段标准中二个界分点超过了旧有的顺序,变成第一阶段与第三阶段发生重合的现象。因而如果根据三阶段标准来区分是允许怀孕妇女堕胎,将可能会出现相互矛盾冲突的判断。由此可知,三阶段标准并不是一个适当的理论,同时将随着科技的发展逐渐暴露出其现实执行上的缺陷。 


  

  但是,与Rehnquist大法官、White大法官主张采用合理性审查标准的立场不同,O’Connor大法官提出了过分负担标准,并在上述案件的反对意见中首次加以运用。根据这一标准,O’Connor大法官认定该案中Akron市的法规合宪。因为在O’Connor大法官看来,如果一项州管制措施并没有对这一基本权利带来过分负担,那么法院仅需进行合理性审查。Akron市的法规并没有构成对妇女堕胎权的过分负担,因而仅需要通过合理性审查即可。在三年之后审理的Webster案[13]中,O’Connor大法官有机会在判决的反对意见中进一步细化了过分负担标准。她将过分负担标准归纳为两个步骤。首先,法院应当判定州政府的法规是否对妇女进行堕胎的能力施加了过分的限制。其次,法院根据上述判断采用不同的审查标准。如果构成了对这一权利的过分限制,那么法院应当严格地审查这一法规。如果不构成,那么法院只能适用合理性的审查标准。 


  

  过分负担标准的真正适用,是在1992年最高法院审理的Planned Parenthood of Southern Pennsylvania v. Casey案[14]中。1988年和1989年期间,宾夕法尼亚州修改了1982年制定的宾夕法尼亚控制堕胎法案(Pennsylvania Abortion Control Act)。根据这一有争议的法案,堕胎受到额外的限制。其中包括强制性的24小时等待期,父母的同意,统治配偶,一个得到通知后表示同意的条款以及报告/公开披露的规定。在该案中,O’ Connor法官代表3名大法官形成联合意见,Blackmun和Stevens两名大法官对联合意见部分附合、部分反对,以首席大法官Rehnquist为首的4名大法官表示异议。因此,只有部分联合意见成为多数意见。联合意见虽然再次确认了Roe一案中的关键裁决,但是重申了Webster判决推翻三阶段标准的裁定,从而放弃了对堕胎限制措施的严格审查标准,代之以过分负担标准。过分负担标准,并不针对怀孕中不同时期或阶段加以区别,而仅仅就管制措施是否对怀孕妇女行使堕胎自由构成过分负担进行区分。只有在该管制措施构成了一过分的负担时,法院才要求州证明其于此种管制中具有不可抗拒利益(compelling interest)。相反,如果该管制规定并非属过分负担,那么只要该管制规定与正当的国家目的有合理关连(rationally relates to a legitimate state purpose),该规定就应被认为合宪。据此,联合意见维持了除通知配偶以外的所有条款。通知配偶条款定,已婚妇女堕胎,必须向医生提交书面声明,表明已经将堕胎决定通知丈夫。联合意见认为,考虑到家庭暴力广泛存在的事实,配偶通知义务会使妇担心自身和子女安全而放弃堕胎。因此,配偶通知义务给堕胎造成实质性障碍,属于过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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