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美国行政法的模式重构及对中国公共行政改革的启示

  

  我们还必须看到,美国行政法模式重构的这一次努力,与法院的积极推动是分不开的。如果法院不表现出比以前强的多的司法能动性,不对于行政程序提出具体的要求并通过一系列的判例确认和强化自己的明确要求,那么行政机关不可能自觉的去遵守行政过程中正当程序的要求,也不大可能对于参与者所表达的利益诉求做适当的考虑。因此,新的行政法模式主要是由司法审查推动的,以行政过程中的利益代表的获得及其平衡为目标的模式。在我看来,这种“利益代表”模式的本质属于一种政治模式,因为它针对行政过程实质上的政治充实及政治封闭[24]的现实,基本上是以司法的力量为后盾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提供正当的参与程序并对各方利益进行适当的考虑。这无疑是一种对于行政机关权力行使的政治性要求。而且行政程序法及法院所要求的公众参与,实际上属于广义的政治参与的一部分。“利益代表模式”的政治涵义在于:在传统的政治论坛——国会之外重开论坛,因为所谓政治论坛就是指在利益代表的过程及结果。“利益代表”并非简单的民意测验,尽管为了维持行政分支权力的有效性而将公众参与严格限制在“参与而非决定”(即不享有正式政治过程中的投票权)的范围之内,但是由于民众获得了利益组织化及其代表,由于强有力的司法审查的存在,因此似乎一夜之间“三权合一”的行政机关已经根本不可能保持其权力行使的封闭性和专断性了。民众经由与司法审查的结合而广泛的行动在行政过程之中,对于行政决策起到了不容忽视的影响。当然,我们必须重视法院的司法审查在其中的支持性作用,因为如果没有法院对于“正当程序”的坚定支持与推动,以及对于行政机关“适当考虑”的政治劝告,公民即使获得参与的机会也很难对行政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25]因此,笔者认为“利益代表模式”的本质在于一种政治过程在行政专业性领域的嵌入,法院通过引入公众的参与力量较好的实现了修正以后的三权分立结构的制衡问题。 


  

  对于“利益代表模式”政治性的判断,还可以通过这一模式发展趋势上的激进主张来印证,这就是“利益代表的政治模式”。这一模式的一个基本假定是:在一个缺乏权威性决定规则(国会立法缺位)情况下,对大量冲突利益的解决在本质上是一个政治过程。因此,他们主张两种基本的模式:行政官员定期民选;行政官员由通过国会指定的利益团体选任[26]。这实际上相当于从源头上解决了行政权力的合法性的问题,这是美好的愿望,也是太过天真的愿望。这种激进模式最大的问题是将政治与行政完全合一,取消了行政的专业性与独立性的可能,而行政的基本效率正是以行政的专业性的和独立性的为前提的。此外,这种政治模式还将造成利益团体与国会的关系紧张、利益团体选任的行政官员是否对国会负责以及如何比较多元政治主体合法性的问题。这就像一台笔记本电脑同时装了两个操作系统,既没有必要,又严重浪费空间。政治系统之间的混乱和关系的高度复杂化将产生长久的社会冲突,而这决不是公众所希望看到的。难怪斯图尔特教授对这一激进模式也持明确反对的态度“考虑到政治利益代表制的潜在危害以及公认的政治组织原则所具有的惯性,这种新型行政组织制度似乎不可能被采用。……运用代表制原则来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并使之正当化的努力,看起来最终要走入一条死胡同。”[27] 


  

  当然,即使非激进的利益代表模式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并遭到了一些在我看来非常致命的批评。尽管从理想标准来看,要求行政行政程序尽量多的提供正式程序也显然是不现实的,因为这将造成巨大的行政成本,将严重影响政府促进民众公共福利的效率。而且行政过程的参与权利的扩展也并不能很好的解决利益代表不平衡的问题。因此,在美国实际的行政实践中,无论是立法还是裁决,提供正式程序的比例都很低(大概是5%)。因为程序的正当性更多的是司法过程的要求,而且“利益代表模式”中的程序要求本身就是司法对于行政的一种塑造。而行政的效率逻辑与司法的公众逻辑之间是存在紧张的,程序的司法性质决定了程序的首要价值是公正而非效率。因此,我们看到“利益代表模式”所导致的行政过程的司法化也必须要有一个限度,以保证行政过程的基本效率为合理限度。此外,虽然美国法院有司法能动主义的传统,但美国法院的司法权威是通过对其他分支的尊重以及谨慎而令人信服的作出历史性判例来保持的。因此,如果法院过多的允许公众在进入司法审查,使法院更多的作为公众政策的辩论场所那么它的司法任务将及其繁重,而且由于在整体上法院对于公共政策和行政专业问题的判断并不如行政机关,因此法院必然过多的出错并损害其司法权威。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所发展的这种行政法“利益代表模式”实际上使得司法过程和行政过程都高度政治化了,从而使这两个分支都超负荷的以各自一个分支的资源和力量承担着整个政治过程的任务,因此这种模式的发展必然受到效率原则的约束。而且,这种“利益代表模式”只应作为使公共行政过程合法化的一种调整性和补充性的模式,而不应该成为一种主导性的模式。斯图尔特教授也明确表示“利益代表不能解决自由裁量问题”。[28]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