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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行政法的模式重构及对中国公共行政改革的启示

  

  美国行政法的传统模式在罗斯福新政之前占据着美国行政法的主导性位置,但之后却开始发生了严重的松动。松动的根源在于传统模式的理想性,当国家的管理职能只限于有限的几项,则国家生活的大部分领域奉行自由放任原则时,美国的国会精英们所制定的法律基本能够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但是随着现代社会公共需求的巨大增长,私人部门不可能提供足够的供给,行政机关被要求承担更广泛范围内的公共责任,因此必然要求扩张行政机关的权力,于是便出现了我们所熟悉的现象:国会立法设立大量的独立管制机构,国会仅在这些机构的组织法里提供非常抽象和有限的基本原则,但是专业领域的行政管理却是高度技术化和专门化的,因此独立管制机构获得了立法、执行和司法的广泛权力,尽管仍然受到国会的监督和 法院的司法审查。现在的一个重要的难题就是:由于国会法律的缺位或不明确,不仅国会缺乏进行监督的一般法律规范,而且法院也缺乏作为司法审查依据的法律规范,而存在的或者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或者是行政机关自己制定的规则。这是不是一个新的“利维坦”[20]?这必然引起人们的恐慌。而面对这种情况,传统的“传送带”模式已经不可能解决问题,因为全部问题的起因就是巨大的公共需求超越了国会法律“传送带”的速度极限,“传送带”尽管没有断裂[21],但已经无法维持一个单纯而理想的以国会法律为中心的行政法模式了。有一种解释模式被称为“专家知识模式”,意思是:并没有出现一个新的“利维坦”,而是出现了一个理性的专家群。 


  

  以詹姆斯·;兰迪斯为代表的拥戴新政的人提出“专家知识”假设,以缓解合法性的危机。据此假设,行政官员类似于企业管理人员,在专门经验和知识的引导下,他们会采取最佳的方式去实现经济管制计划中的公共利益目标,他们的自由裁量仅仅是表面上的,而非真正意义上的。这种假设是否可靠呢?专家知识模式首先遭遇的就是“俘获”理论的质疑。行政管理专家与工业企业专家存在着自然的亲和,因为他们分享着共同的技术语言和专业文化,导致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形成一种牺牲公共利益而支持他们共同利益的共生关系。专家知识模式是将工具理性和行政的专业性过分的绝对化,将复杂的社会管理过程过分的简单化,因此并没有成为一种可经受争辩和考验的长期模式。但是这一模式在新政时期确实起了一定的作用。所谓“专家”的外衣并没有能够消除人们内心的深深忧虑,因此专家也可能是新的“利维坦”,那么有什么样的模式可以让民众确信如此庞大的行政权力是可控的和可信任的?利益代表模式是一种新颖的思路。我们注意到斯图尔特教授在《美国行政法的重构》中主张的是“传统模式的扩展”而非取代,可见传统模式仍然在其传统范围内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基本的政治权力机构并没有发生根性的变化,因此适应于基本政治权力结构的行政法模式便不可能发生根本的变化。而所谓“传统模式的扩展”在我看来属于一种调整性和补充性的策略。这一扩展主要是通过法院的司法审查发展起来的,具体集中在三个层面:起诉资格之扩展,更大范围的接纳民众提起的行政诉讼;行政程序参与权利之扩展,包括参与行政程序的权利和启动行政程序的权利;适当考虑的要求,即适当考虑所有参与行政政策决定程序的利益。[22]我们可以很明显的发现利益代表模式与传统模式之间的联系性,如利益代表模式要求行政机关尽可能的提供公众参与行政程序的机会,而这种参与的一种重要目的是为了形成有利于司法审查的行政案卷,例如听证,美国的一个行政法的判例中有这样的判词: 


  

  “(当)国会创设了一种程序,让公众在决定重要的公共政策问题的过程中发挥作用时,行政官员就不能以腾挪躲闪的方式巧妙地回避这种程序。……制定法的计划是期望这些问题在一个完全的公共听证中得到探讨,而不是在(行政机关)紧闭的大门背后得到解决。 


  

  …… 


  

  公开听证可以把公众引入决策制定程序之中,进而可以制作一个易于司法审查的案卷。”[23] 


  

  而法院的这种意图恰恰符合行政法传统模式的第(3)点的要求。对行政程序中利益代表的程序、机会及其平衡性的要求,实际上最终还是要回到行政法传统模式所设定的结构之中获得最终确认,除非行政程序及其影响的行政决策的结构良好的满足了各方利益参加者的利益平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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