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证的主体是法官,即由法官认证,但这个法官不是指承办人,而是合议庭成员完成的认证的活动。(2)认证证据的范围包括经过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材料。(3)正确适用《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是凭法官自己的知识可以直接予以认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法则事实推定的事实”,直接认定,但必须完全符合条件,如日常生活中,雨天潮湿,冬天比夏天冷等,这些都是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但某些偶然现象则不能适用。(4)对《证据规定》中非法证据的确定:1、是“主体上确定,主体违法,是指收集证据,调取证据的主体上不合法。如精神病人作证,鉴定人没有鉴定资格,行政执法人不是有相应的资格等;2、是从程序上确定,收集证据的程序违法,不符合法定情形,如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者听证所采用的证据,鉴定程序中严重违法等情形;3、是从取得证据的方式、手段上确定,如以非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4、是从证据的内容上确定,如在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内容不完整等;5、取得证据的手续上确定,必须履行法定手续,如《证据规定》中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了未办理法定手续的证据材料,不能作定案依据;6、是取得的形式确定,如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印件或复制品,这种取证形式严重违法情形,不能作为定案依据;7、是从提供证据的时机违法确定,如无正当理由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及被告在行政程序中要求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的,象这种情形,因违反了《证据规定》要求不能作合法证据。
(五)自认规则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