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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法律适用

  

  (四)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质证范围应是行政诉讼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不包括规范性文件: 


  

  (2)司法认知和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无须质证; 


  

  (3)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进行质证,但不得公开进行; 


  

  (4)法庭依申请调取的证据应当作为申请当事人证据,在庭中出示进行质证; 


  

  (5)法庭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应当就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但不是质证; 


  

  (6)没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应当予以排除。如某拆迁裁决案件中,原告起诉被告拆迁办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质证中,原告出示其他拆迁户回迁后其房租金的证据材料,此时法官应告知原告,此证据材料,与其诉讼请求及事实无关联性,不予质证。 


  

  (7)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不得当庭询问其住址及联系方式; 


  

  (8)对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即可作为定案依据,无须再进行质证。 


  

  四、认证 


  

  (一)认证概念 


  

  认证即认定证据,是指在审理行政案件中,法官依照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原则或规则对质证的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判断,从而确定证据材料的可否采信,可采信的证据的证明力的活动。 


  

  (二)认证的基本方式 


  

  认证的基本方式。《证据规定》五十四条规定:“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统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这是对法官认证基本方式的规定,即通过什么方式予以认证。 


  

  (三)证据合法性认定标准 


  

  证据的合法性即证据符合法律的规定。它包括取得证据的主体合法,证据形成符合法定程序,证据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和证据运用符合法律规定。 


  

  (四)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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