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行政赔偿案件中,被告及代理人提供有关“赔偿数额”的证据,不受被告举证期限的限制,但应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提供。
(7)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对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重新告知举证时限。
(8)对法院准许当事人延期提供证据的通知,应送达双方当事人。
二、调取证据
(一)法院调取证据的范围
《证据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及其组织,公民调取证据:(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该条是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的范围的规定。《证据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产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该条是原告或者第三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条件种类的规定。
(二)审判时间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范围必须是《证据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范围。
(2)启动调取证据程序:一是符合《证据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依职权调取;二是符合《证据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依原告或第三人的申请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