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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法律适用

  

  (二)举证期限。《证据规定》对原被告及第三人举证期限规定也不相同。对原告规定的举证期限,《证据规定》七条对原告的举证时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该条系对原告举证期限的规定。对被告举证期限的规定,《证据规定》一条规定:“……被告作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该条规定了被告的举证期限。 


  

  (三)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四)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在形式上,应以书面形式--举证通知,履行法院告知义务。 


  

  (2)在内容上,应包括举证范围,举证期限,申请证人出庭申请期限,申请鉴定期限,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条件及期限,并告知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时应当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和逾期不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对于举证范围,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确定原被告举证范围,但应以原则性为主,如拆迁行政裁决案件,法官在举证通知书上告知原告应提供被拆迁房屋原告拥有所有权的相关证据,而不能说的非常具体的房照,买卖合同等,那样法官的角度就站错了,而不是法官局中,指导地位了。 


  

  (4)由于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同于具体行政行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对被告提供的作为法律依据使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期限不适用举证期限的规定,但应当在证据交换时提供或者当庭提供。 


  

  (5)严格掌握被告逾期提供证据的条件。法官应对被告提出的“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进行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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