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非赢利性。非赢利性是指任何公共利益服务的提供者不得从中赚取好处。如果一项事业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即使该项服务在客观上有助于社会公共利益总量的增进,也不能作为公共利益来认定。换言之,一切所谓的“公共利益”,不管是政府还是非政府提供的,只要它是以赢利为内在动力的,就不能被认为是公共利益。
第三、与私权的相容性。公共利益不应以剥夺个人权利为前提。孟德斯鸠认为,“公共利益绝不是用政治性的法律去剥夺个人的财产,或者是削减哪怕是它最小的一部分。”相反,个人利益是任何整体性利益的源泉和基础,公共利益源于个人利益,又以个人利益为依据。在现代法治国家,公共利益绝不能成为否定甚至吞噬私人利益的理由。那种认为公共利益的实现必然牵动个人利益,从而片面强调公共利益的理论与实践是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
二、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关系
关于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关系的理论主要有三种:个人权利本位论、公共利益本位论和对立统一论。个人权利本位论认为,个人权利是公共利益的基础,公共利益只是实现个人权利的手段,个人权利不必让位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本位论认为,公共利益高于一切,个人权利应无条件让位于公共利益。笔者认为,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之间应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即:
(一)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一致性
在现代社会,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没有公共利益的保护,个人权利的保护终将难以实现。同时,公共利益又是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公共利益的确立和保障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和增进个人权利。公共利益决不是凌驾于个人权利之上或游离于个人权利之外的特殊利益,它源于个人权利,又以个人权利为依归,能够还原为个人权利的公共利益才是真实的,不存在与个人权利无涉的公共利益。正如罗尔斯所言“利益,不论是个人的或集体的,最后必须像饥饿或发痒那样,落实到个人,为个人所感觉到。换句话说,不存在不能落实为个人利益的国家利益或社会的集体利益。”在现实生活中,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往往是密不可分的,二者构成了某种交互影响的联动性的利益链条。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人们追求个人正当利益的行为往往都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增加,而人们促进公共利益的行为也能导致个人利益的稳步实现。[2]
(二)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冲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