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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年与新中国行政组织法发展的反思

  

  首先从法律制度供给的层面上看,从改革开放初期到1990年,出于对前一时期的法律虚无主义教训的总结和进行大规模经济和社会建设的需要,国家开始了大规模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法制的恢复运动,以至于这一时期在后来被称为“立法时代”。[5]在行政组织法方面,这一特征亦十分明显。1979年全国人大制定并颁布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6]1982年宪法公布以后,同年年底全国人大颁布了《国务院组织法》,到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7]这些法律虽然存在着诸多不足,比如立法数量上并没有恢复到建国初期的行政组织法发展程度,[8]立法质量上存在着内容简单,原则性强却操作性不足等等缺陷,但却为中国行政组织法法制的恢复和重建奠定了基础,并基本确立了行政组织法的法律框架。[9] 


  

  而从行政组织法的知识生产层面来看,这一时期开展对行政组织法的研究已经起步,而且学界对行政编制法给与了特别的关注,不断鼓与呼。尽管存在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学术积累和自主性的不足导致了相关论文和著作往往流于对于法条和政策的解读。根据对1978—2004年间中国大陆公开出版和发表的行政法图书和论文索引总汇的分析,[10]我们发现,1978-1989年间中国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组织法进行专门研究的著作有4部,且全部是围绕公务员和人事制度建设而展开的;学术论文总共有25篇,其中一般理论研究为2篇;对于行政编制法的研究为13篇,其中1987年全年占了6篇,为这一时期历年之最,且全部是关于行政编制法的制定“势在必行”的呼吁和编制法具体内容的探讨;另外,对于公务员法的研究占10篇。 


  

  当然,跟行政法学对于其他问题的研究相比,学界对行政组织法的研究还是略显单薄,比如,这一时期行政法学界发表的关于行政诉讼基础理论的研究论文就达62篇。如果我们考虑到这一时期国家准备制定行政诉讼法的背景的话,我们可能会对法律制度供给和法学研究之间微妙复杂的互动关系提供一副虽不完整且具有启发意义的“中国法律发展图景”——学者们对于某一社会热点或制度的关注可能会引起国家权力的回应和支持,进而导致国家进行制度的供给,而学术研究则为制度的供给和变迁提供了智识上的资源。不过它们之间并不存在完全的对等和一一对应关系,比如这一时期虽然《行政诉讼法》颁布,但是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编制法的热情呼吁和鼓吹却并没有带来《行政编制法》的制定。 


  

  (二)1990年代至今:行政组织法法律制度供给的不足和学术研究的日渐萎缩 


  

  在这一长达18年的阶段中,在行政组织法制度层面最为明显的特点是制度的供给不足甚至日趋停滞,尽管其他领域的基本法律都已颁布实施,而且逐渐构成了相对完整的“法律家族”。由此导致的结果是,除了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公务员法》以外,行政组织的设置、职权和人事管理等问题主要是由政策和效力等级较低的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来解决。尽管在这期间,国务院经历了1993年、1998年、2003年和2008年四次机构改革,并先后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1998)、《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1998)、《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1998)、制定了《国务院工作规则》(2003),制定了《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1997)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7),但是这些规定同建立法治政府的要求依然存在着巨大的反差,具体说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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