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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取得时效

  

  (三)取得时效适用的例外规定。草案第107条规定:法律禁止转让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不适用有关取得时效的规定。这种适用的例外规定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哪些动产或不动产不适用取得时效是最适当、最合理的,还需要好好研究。草案仅仅将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排除在取得时效适用的范围外是值得商榷的。除了禁止流通物外,还有没有什么动产或不动产也不适用取得时效;即使是禁止流通物是不是所有的禁止流通物都不能适用取得时效呢?禁止流通物是否适用取得时效?笔者认为,对于集体所有土地适用取得时效,让其他集体取得该土地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作为禁止流通物不适用取得时效的例外,有其合理性。可见,草案中的这一例外规定是有现实意义的。 


  

  七、结语 


  

  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殖是靠财物的利用来实现的。任何财物如果不被使用并发挥效益,对于社会而言,根本不具有价值,非所有人对被人遗弃,无人经营利用的财物有效使用,很难说这就是违背了我国的传统道德。如果呆板理解“拾金不昧”、“物归原主”等传统美德,而去一味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以致造成社会利益的低下,社会财富的浪费,这是否又真正体现了我国的传统美德和符合社会主义本质了呢?反倒是放弃所有权绝对的观念,在公平和效益之间寻一最佳平衡点,确定取得时效这一“权利瑕疵的矫正器”,才真正符合社会历史的发展趋向。故笔者主张,应在我国民法典中确立取得时效制度。


【注释】作者:李昱霖。单位:睢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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