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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取得时效

  

  (二)国家财产也是有区别的,其中一类是国家直接控制的专有物如土地、森林、矿藏等,对于这一类财产不仅不能通过适用取得时效,而且诉讼时效也不适用。事实上在此次公布的《民法(草案)2002年》第107条中已明确规定:法律禁止转让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不适用有关取得时效的规定,这一规定已经把这类财产排除在外了。另一类则是国家间接控制的委托法人管理、使用的财产。如不适用取得时效,实体权利不受丧失的权利,导致经营管理者对国家财产没有义务感和责任心。 


  

  事实证明,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恰恰是大量的国有资产被管理者“不经营”地闲置和浪费着。由于没有时效制度的限制和督促,再加上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国有资产在管理者手中没有被充分地利用,没有发挥其应用的作用和职能,而另一方面,这些财产被他人公开,持续地占有和利用后却以国家财产不受时效制度的限制为由,随意请求有效利用者返还,这不仅不利于国有资产的利用和保护,而且与我们建立时效制度的初衷也是相悖的。 


  

  (三)许多学者担心对国家所有的财产适用取得时效,会给一些不法之徒侵占国有资产提供方便。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因为取得时效是有条件的。我们说要成立取得时效制度,必须满足其构成要件。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国有资产的管理者长期不行使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而使国家丧失所有权造成浪费和损失的,可以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促使其及时行使权利。 


  

  总而言之,对国有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财产适用取得时效,从表面上看国家财产和集体失去了特殊的保护,而实际上这一制度将会促使国有资产和集体所有财产的有效利用,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提供法律依据。 


  

  五、取得时效期间的计算 


  

  (一)取得时效期间的计算。取得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占有人开始占有之时。而按照普通法的规定,自占有人对土地实施了事实上的公开、持续、排他、自主占有之时,开始计算时效期间,但最近的观点认为时效自所有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财产被他人占有之时起算。(6)如果占有人有欺诈行为,那么时效期间直到原告知道欺诈或隐瞒或者经过合理的努力就可以知道时开始计算,但该时效期间的计算不能对抗将来所有权人,因为将来所有人无权于现在占有土地,其也无权对占有人现在对物的占有事实采取任何措施。 


  

  (二)取得时效期间的中止。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时效期间的进行固有一定事由而暂时停止计算,当该事由消失后重新继续计算时效期间。(7)时效期间的中止又分为两种:其一,时效期间进行中的中止;其二,时效期间的不完成,即取得时效于阻却事由终止后一定期间内不完成。我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只规定了时效的不完成,而德国、法国、瑞士、意大利、泰国及墨西哥民法对两者均有规定。我国学者对是否设立时效期间进行中的中止持不同意见,我认为没有增设“期间进行中的中止”的必要。因为:期间中止无一例外会延长取得时效期间,从而给占有人带来不确定性,并且这与取得时效的宗旨相违背,不符合取得时效效率之要求。而取得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在取得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存在不可抗力;2.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欠缺法定代理人;3.存在法定代理关系;4.存在夫妻关系;5.继承人、管理人尚未确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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