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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挥制度——以司法程序本位观为视角

  第1条〔诉讼指挥权的主体〕法庭审理由审判长或者独任法官指挥。
  第2条〔诉讼指挥异议〕当事人可以对法官的诉讼指挥权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对此异议做出书面裁定或者将裁定记入笔录。
  第3条〔诉讼指挥的原则〕为保护众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法院应当公正中立地行使诉讼指挥权。
  审判长、独任法官可以准许发言或者禁止发言,但不得剥夺当事人辩论的权利。
  结语
  看似卑微的诉讼指挥,实乃司法本位观的体现,每一次诉讼制度巨大变革演进,根本上是人们对司法本位的观念的变革。为弥补处分权主义之不足允许法官妥当提示当事人补充诉讼材料,为修正辩论主义的僵化,而允许适当介入事实的调查。[20]表面上看这些似乎是为发现实体真实,而实质上是人们对诉讼效率的需求增加,要求司法程序更加便利、有效。现代释明权已由法官单向引导当事人,以弥补辩论主义中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为目的,走向了法官与当事人共同讨论交流,以达成共识为目的,这与其说是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的反映,不如说司法之纠纷解决、定分之争理念的回归。
  
【注释】作者单位:睢宁县人民法院 
   
  邵明.中国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之构成.http:www.jcrb.com/zyw/n348/ca290028.htm,2008.4.5 
  李相波.论法官释明权.中国人民大学硕士论文,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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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陶建国,何秉群.对抗与和谐——谈法官的释明权. 河北法学,2007(8). 
  孙笑侠.程序的法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99 
  汤维建.市场经济与民事诉讼法学的展望,政法论坛,19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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