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上考量,我们认为第一种途径比较切合我国的实际。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专门的职务犯罪预防法律不仅符合当前的需要,而且可以和我国《
刑法》、《
刑事诉讼法》互为补充,从而形成一个立体式的职务犯罪预防法律体系。另一方面,如果把职务犯罪预防的内容增加规定在《
刑事诉讼法》中,由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范畴大于职务犯罪惩治(惩罚是预防的特殊形式),这样就会导致与《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不相协调的局面。由于我国《
刑法》、《
刑事诉讼法》对于职务犯罪已经作了实体和程序上的规定,倘若制定反贪污贿赂的专门法律就难免会重复《
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的很多内容,导致立法资源上的浪费。
四、结 语
当然,在职务犯罪的预防问题上,检察机关也应避免“包打天下”的错误认识,应当将自身在惩防体系中定位为依法查办一定范围的腐败犯罪并履行与检察职能相关预防职责的职能部门。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必须紧密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和各项检察职能,立足检察职能,在不超过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措施,同时借助纪检和检察等职能部门的配合,敦促、协调和监督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惩治工作。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全国性的职务犯罪预防专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必将会逐步走向规范化轨道,真正达到遏制高发职务犯罪势头的目的,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铺设良好基础。
【注释】作者简介:魏迪(1981—),男,江苏徐州人,法学硕士,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助理检察员,浙江省检察理论研究先进人才。
参见刘佑生:《如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机制》,《理论前沿》2002年第2期。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