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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法制化探究

  第三,从国际范围来看,已经有了较多关于职务犯罪预防的公约,由此也表明了国际社会对待职务犯罪预防的态度。我国已经正式批准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明确要求各缔约国应加强职务犯罪预防的立法,完善职务犯罪预防的相关法律体系,使之与国际条约中的有关条款相协调,并使公约中的规定能够得到具体落实。我国目前尚无关于国际公约的实施方式和国际公约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地位的立法规定,在实施已缔结的国际公约方式上一般采取对国际公约间接适用的模式,这也就意味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大多数条款必须通过我国的国内立法予以转化实施。 但时下我国恰恰缺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职务犯罪预防的相关立法。
  江泽民同志2000年在《致亚洲预防犯罪基金会第八届国际大会全体与会者的信》中明确提出要把预防犯罪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制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第15条规定,“积极推动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律、法规,推进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化建设。”这些重要精神着眼于基础,着重于预防,为制定相应职务犯罪预防的法律提供了政策支持。因此,制定职务犯罪预防的法律并形成一个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是解决目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无法可依”尴尬局面的根本性举措。 必须尽快制定职务犯罪预防的相关法律,以满足日趋重要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需要。
  三、检察预防工作法制化的途径选择
  一如前述,借鉴世界各国关于职务犯罪预防立法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促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化是当前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应然之选择。令人欣喜的是,无锡市、黑龙江省、宁波市和浙江省等部分省市已经制定出台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性法规,为检察机关预防工作的职权化和法制化提供了有益的经验。目前,全国性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律在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推动下正在酝酿之中。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法制化的途径大致上有以下三种:一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专门的职务犯罪预防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的职权,同时对预防工作的原则、内容、措施及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具体规定,以促进预防工作的规范化发展。二是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职务犯罪预防的内容,专门规定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程序、原则和措施等内容,作为与查办职务犯罪并行的一个程序,由检察机关管辖。三是制定反贪污贿赂的专门法律,其中对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职权和权限、责任等内容予以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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