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法制化探究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法制化探究


魏迪


【全文】
  引 言
  预防是治理的最好手段,这是从古至今的共识。《周易—既济》中说:“君子以思患而豫防之”,《道德经—第四十六章》有“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的论述,而史书中记载的“扁鸦的故事”更是充分说明了预防工作的重要性。 具体到职务犯罪方面,古今中外的学者在这方面大都主张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由此彰显了预防犯罪工作的重要性。孟德斯鸠说:“一个良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多于惩罚犯罪。” 柏拉图、边沁、马克思等思想家也主张或支持此种观点。预防可以把犯罪消灭在萌芽阶段,既挽救了犯罪者本人,又保护了他人的法益不受到侵害。因此,预防是解决职务犯罪问题的根本途径,从源头上抑制职务犯罪才是治理职务犯罪的根本所在。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预防职能。既要严肃查处职务犯罪,严厉打击腐败分子,又要加强防范,从体制、机制和管理等方面探索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和策略,真正做到治标又治本,从根本上减少直至杜绝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当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已经被纳入检察机关的业务工作当中,产生的作用和积极效果也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和认可。
  但不容乐观的是,目前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人们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认识还存在诸多分歧。有的人甚至认为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于法无据,是“种别人的田、荒自己的地”的不务正业的行为。为了澄清这些不当认识,给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铺设良好条件,笔者不揣冒昧,拟对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依据、存在的缺陷和改进的方略略陈管见,以期抛砖引玉之效。
  一、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了通过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等方式开展预防活动。《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特别将“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具体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议》虽然是规定所有犯罪的综合治理,但也包括了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综合治理,而且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在犯罪综合治理中的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出台了《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2001年制定了《关于在金融证券等八个行业和领域开展系统预防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此外,无锡市、安徽省、江苏省和浙江省等数十个省、市已经迈出了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化的步伐,相继制定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性法规,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化作了大胆、有益的尝试,积累了诸多宝贵的经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