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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应该在何时提出?

  笔者用如下理由来论证民事诉讼的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民事诉讼的反诉提出的法律依据应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新法优于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是1992年7月14日讨论通过并实施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是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法之所以为新,是因为新法是根据国家最新的发展形势而应运而生的。它更符合国家的客观现实需要。而旧法往往具有滞后性。新法的诞生就意味着与之相违背的旧法的废止。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反诉于何时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显然是不一致的,最高人民法院为便于适用,特制定本条,就是为了消除歧义。可见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本案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2008年9月23日法院工作人员采取的留置送达措施能否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看来本案中的留置送达措施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有效的。
  本案中的第三个问题是,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为2008年9月24日至2008年10月23日,是否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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