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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谚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妙用

  二、民谚在法律调解中的具体运用
  1、尊重民俗,尊重群众。反映辖区人民生产生活习俗的民谚具有极强的地域性。作为一名民事法官,应当深入基层,认真采集民谚、民歌、民谣,了解民风、民情、民俗,并尊重当地民俗和民众,树立百姓为天的公仆意识,抱着真正为便民服务的思想,放下架子,扑下身子,加强与基层民众的沟通与联系,做他们的贴心人,如果涉案民众的意见是错误的,也不要动辄加以训斥,而应结合当地实际和具体案情,有针对性地运用民辨对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释之以法,耐心细致地予以疏导和释明,让其心服口服,主动息诉。
  2、因人而异,因案制宜。首先,要针对当事人不同的年龄阶段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等不同民谚进行教育和劝解。其次,要针对当事人的文化程序和各自的性格御,有针对性地做其思想工作,例如,对于文化程度较低的老年当事人,在恰当的时候来一句民谚、典故,就会显得自然、亲切。当然,交谈中,要尽量使口音、语速、语调与之保持一致,这样,当事人也易于和法官交流。再次,要针对不同的场合,采用不同的表达方式,正式场合应讲普通话,这样显得端庄、大方、严肃;而在乡村田间地头巡回审判时,宜用方言,这样会让当事人觉得自然、亲切、方便。
  3、有效函接,理法结合。以民谚形式来确定价值导向,进而明理释法,激励和遏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心理,例如,在处理相邻纠纷案件中,将“邻居交得好,好比捡到宝”、“择里和为美,安居德为邻”等民谚结合《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关于相邻各方应当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 行、通风、采光等这方面的相邻关系的规定作具体化、形象化的阐述,当事人便容易理解和乐于接受。将民谚的所蕴含的哲学道理与法律文本所倡导、规范的道德有机结合起来,就会使“合理”与“合法”有效融合,让僵死的法律条文变为“活法”,法官在当事人明理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调解,便会游刃有余,水到渠成,进而取得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直陈利害,有的放矢。在法院调解中,法官可在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指出当事人的问题所在,并有针对性运用民谚和法律进行析理、教育和劝导,让当事人明白自身的理亏之处,明确自己应负的责任和义务,进而保全当事人在心服口服的基础上进行互谅一主,握手言和。在审理李某与王某离婚一案中,法官便针对王某的错误做法教育道:“‘嫁汉,嫁汉,穿衣吃饭’,妻子指望你能够挑起家中的‘大梁’,你却不尽家庭义务,一切靠妻子柔弱掇肩来担负,却不知害羞;你却不知感激,反而对其拳脚相加。从而更好地保护受害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挽回一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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