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析无权处分

  四、无权处分与不当得利
  在法学理论中最饶趣味的一个问题之一便是无权处分与不当得利的关系。由于无权处分存在第三人善意恶意之分,并有有偿无偿之别,不仅让无权处分行为本身的效力和第三人的权益发生变化。更让无权处分与不当得利的关系异彩纷呈。
  1.无偿之无权处分,在此种情形下,如第三人为恶意,且不能获得真正权利人的追认,则处分行为无效,权利人保有所有权,在真正权利人与无权处分人以及第三人之间都不发生不当得利问题。如第三人为善意,则第三人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因其有法律上的原因,不构成不当得利。由于无权处分人没有从第三人处收取对价,也无不当得利之说。真正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一般侵权责任。
  2.有偿之无权处分,如果第三人善意,则其与无权处分人之法律行为自始有效,在标的物交付后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权利人所有权因此消灭,第三人与权利人之间故无不当得利关系之存在。无权处分人从第三人处收取了对价或其对第三人有对价请求权。这一对价都是权利人丧失所有权的对价,这一利益得失的因果关系无法律上的原因,故无权处分人应当向权利人返还不当得利;如果第三人恶意,且权利人拒绝追认即使标的物已经交付第三人,权利人仍保有所有权。可以向第三人提出所有物返还请求。此时无处分权人收取的价金并非所有权之对价,故权利人不得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不当得利。但权利人与无权处分人在权利人从第三人处回复标的物后就出现了利益得失的因果关系,第三人就享有就其给付的对价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
  五、无权处分的调整
  无权处分法律制度所要调整的问题无非有两个:一是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这包括物本身的归属和依照所有权的物权效力(物本身的价值)来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问题。二是所有权问题解决之后,对关系人的利益平衡或者价值分配问题。这涉及原权人和处分人之间的关系、原权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处分人和第三人的关系。
  同时,需要考虑几个因素:一是标的物的性质: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若是动产,是特定物还是非特定物。而是善意取得制度,三是物权的公示制度。四是不当得利制度。物本身所起的作用。
  按照一般的定义,无权处分,指无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就标的物所为之处分行为。
  那么,什么是无权呢?是指处分人有享有处分权的表象,却没有处分权之实。那么,这个所谓的处分权处分的又是什么呢?是所有权,还是其他权利?由于标的物是不动产,而不动产的权属和变动由登记来确定,所以对不动产的所有权进行无权处分几乎是不可能的。处分人可以无权处分的只可能是对不动产的使用权。这里仅以动产的情形为例来分析无权处分的制度功能。
  (一)当第三人根据善意取得法律制度拥有对物的所有权时,物的原主的所有权丧失,其追及权受到阻断。物主只可向处分人主张赔偿物的价值。这种主张既可以侵权名义,也可以不当得利名义。物的原主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主张。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