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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英、美沉默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从沉默权制度价值选择的偏向性说起

试析英、美沉默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从沉默权制度价值选择的偏向性说起


周传惠


【全文】
  由于沉默权制度集中体现了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程序设计中价值选择的冲突,故而在其诞生之时至发展到现在,历来倍受关注,争议亦从未停止。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相比更注重程序法,更强调程序公正,沉默权制度源于英国,美国独立后直接承继了英国的沉默权制度。此后,在普通法系的法律体系中不断发展、巩固,最终影响大陆法系,在世界范围内普遍确立了沉默权制度。
  然而,沉默权制度在英国和美国的发展历程却有不同,尤其是最近的四十年内呈现了较大的差异。比较两国沉默制度的发展,可以看出两国的这种差异主要是源于在解决沉默权制度所体现的价值选择的偏向性时采取的策略不同。英国对沉默权制度的改革似乎是在努力追求在沉默权制度内部实现保障人权与控制犯罪的平衡,使沉默权制度既能保障被追诉人的权益又不损及打击犯罪的效率。然而这种平衡是否真得能在沉默权制度内部实现却是值得怀疑的。
  一、  英国沉默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纵观英国沉默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的历史,它始终展示着刑事诉讼中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冲突的动态平衡。其产生发展的历史大至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沉默权制度产生确立阶段;发展完善阶段;对沉默权限制阶段。
  (一)英国沉默权制度产生确立的阶段
  一般认为,沉默权制度诞生于英国。英国作为普通法的发源地,其法律制度是从法律实践中逐步摸索、发展起来的,正当程序的理念在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中就有所体现,程序法一直在英国的法律史上都有着重要的地位。沉默权的产生总是与刑讯有着密切的联系,然而刑讯从来不是英国刑事证据的常规组成部分〔①〕。即使在中世纪,纠问式诉讼胜行,刑讯制度化合法的时代,授权刑讯的教皇法令也适用于英国教会法庭,但从实践上看,英国教会法院似乎并没有经常使用刑讯。〔②〕 13世纪早期,普通法院与教会法庭并存于英国时,但英国宗教法庭的管辖范围远远超出宗教事务,两者之间关于管辖范围的争斗异常激烈。英国普通法院自13世纪起先后废除了“宣誓作证”和“神明裁判”而逐步发展了陪审制度,并不断向控告式诉讼演变,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较突出。与此同时,宗教法庭采用了纠问式宣誓制度,并逐步发展为纠问式诉讼模式。对于宗教法庭强令被告人就犯罪“依职权宣誓”供述,并且被告人拒绝回答时就受到刑讯或处罚的刑事程序,英国国民、普通法院的法官和学者一直持否定态度并提出激烈的批评。沉默权就是作为反对“依职权宣誓”的审讯制度的有力武器,在这两种对立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斗争中被提出并逐步丰富与发展。〔③〕
  1639年的李尔本案件被认为是这场斗争的重大转折点。,英国王室特设法庭——星座法院在审理约翰·;李尔本贩卖煽动性书籍一案中,强迫李尔本宣誓作证,被李尔本拒绝。李尔本在法庭上说:“任何人都不得发誓折磨自己的良心,来回答那些将使自己陷于刑事追诉的提问,哪怕是装模作样也不行。”星座法院遂以拒绝宣誓为由判决李尔本藐视法庭罪,对其施以鞭挞和枷刑。1641年,李尔本在英国议会呼吁通过法律确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得到议会的支持。议会不仅废除了星座法院,并且禁止在刑事案件中使用“依职权宣誓”。在这场对抗中,这样一种思想产生了:强迫公民回答使其陷于面临刑事处罚危险的问题也是违法的,对要求个人提供自己负刑事责任的材料的作法应予限制,因为宣誓供述侵犯了个人自由和尊严〔④〕。至1688年,沉默权规则已在英国站稳了脚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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