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九条:“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
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近三年连续盈利。……”太平洋证券2004年亏损1623.4万,2005年亏损20051.3万元,2006年盈利13192.2万元;三年累计亏损8482.5万元。
4、《
证券法》第
五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略;(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略……”。太平洋证券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且其变相人开发行股份不足其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七。
太平洋证券若以募集设立的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经以下法定程序:
(以下为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程序性义务)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
八条规定:“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由此,若太平洋证券在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时公开发行股票应经过国务院批准。
2、《
证券法》第
十、
二十二条,应经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由中国证监会做出是否准予发行的决定。发审委依法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是不可跨越的法定程序。
既然太平洋证券所谓的“改制并增资——换股”是我国证券法明确禁止的“变相公开发行行为”,既然太平洋证券不符合法定的公开发行的实质性条件,也未经法定的程序获得公开发行股票的许可,那么太平洋证券又是依据什么法律与程序完成上市的呢?或者更准确得说,中国证监会是依据什么法律与程序批准太平洋证券上市交易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