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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证券上市的相关行为之法律性质分析

  2、我国法律是如何界定“公开发行”的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公开发行的界定主要体现为《证券法》第十条,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仅从《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看,似乎对于“公开发行”的界定仅从两个因素考虑,即:发行对象是否特定、发行对象的人数。但,对于“公开发行”的界定的理解是不能离开对“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的。因为,任何一种发行行为,从文义与实质上看,要么是“公开发行”,要么是“非公开发行”。
  《证券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此规定即说明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从另一个角度言,如果发行人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则就不是“非公开发行”了。
  再进一步言,何为“变相公开方式”?根据《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公开发行是“向不特定对象”或“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区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行为。那么,如果发行人采用各种手段和途径使其发行证券的最终结果导致了这两种公开发行结果之一的,都将构成以“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显然,如果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人故意与证券申购人达成协议,由证券申购人在申购后即将其申购的证券转让给“不特定对象”或者“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则这一系列的行为组合将构成变相公开发行行为,要么禁止,要么根据公开发行的相关要求履行报批手续,依法获取公开发行的资格。
  3、太平洋证券“改制并定向增资——换股”的法律性质
  根据太平洋证券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可知太平洋证券“改制并定向增资——换股”包括以下基本事实:
  (1)2007年2月16日,太平洋证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改制并定向增资。根据太证发〔2007〕028号《关于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和定向增资工作的请示》,太平洋证券此次定向增资扩股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与云大科技的股东进行换股。
  (2)2007年4月6日, 中国证监会下文批准太平洋证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及增资扩股。该文为证监机构字〔2007〕81号《关于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及增资扩股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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