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治市,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在平等协商、诚信互谅、自主决策的基础上进行;
(3)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股权分置改革各方主体及其相关活动实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依法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一线监管原则。
4、云大科技“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要点
(1)云大科技的全体股东与太平洋证券四股东进行换股,换股比例为:a,每8股云大科技的非流通股对换1股太平洋证券的股份;b,每4股云大科技的流通股对换1股太平洋证券的股份;
(2)不愿行使换股权的流通股股东可以申报将所持全部股份向第三方(云南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转让获得现金,第三方再将受让的全部云大科技的股份与太平洋证券换股股东进行换股;
(3)云大科技非流通股的承诺事项:改革方案实施后,云大科技非流通股股东通过换股所持有的太平洋证券股份自太平洋证券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其他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5、“换股”的法律分析
云大科技的全体股东与太平洋证券四股东进行的换股,如果从太平洋证券四股东的角度分析,其法律性质则是:太平洋证券四股东以其所持有的太平洋证券的股份做为对价支付给云大科技的股东,以此获得云大科技的股份,其实质是四股东对上市公司云大科技的收购行为。
太平洋证券四个股东收购上市公司云大科技后,各持股比例为:北京冠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5.88%、深圳市天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9.41%、深圳市利联太阳百货有限公司9.8%、湛江涌银置业有限公司4.90%。
根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83条,太平洋证券换股的四个股东通过一定的安排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上市公司云大科技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是“一致行动”,故该四个股东为本次收购的“一致行动人”。
根据《
证券法》第
94、
96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47条第二款、
48条的规定,换股的四个股东应当向中国证券会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同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全面收购要约。然而,根据中国证监的相关公告,四个股东并未履行相关报告与信息披露的义务,中国证监会也未对此作出相关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