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证券上市的相关行为之法律性质分析
周传惠
【全文】
前言
准确辨析认定某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而太平洋证券上市所涉及行为之多与复杂,增加了辨析认定相关行为之法律性质的难度,也必然产生一些分歧。但是,是非,唯“辩”与“辨”才能“明”,进而才有益于我们进一步拷问、反思当前证券市场监管秩序所存在的问题,从而推动证券市场在法治的保障下良性发展。
这一切是我们这些以适用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为职业的人义不容辞的责任,此为作者用一些时日关注太平洋证券上市的法律问题,整理相关资料并撰写此文的原因。不正确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本文主要观点如下:
(一)云大科技所谓的“股权分置改革”其实质是太平洋证券换股的四个股东对上市公司云大科技的一次收购行为。其“改革方案”在实质上并不涉及云大科技的股权分置改革;
(二)太平洋证券“改制并定向增资——换股”的法律性质是:在设立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时,以募集设立的方式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三)太平洋证券不具有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上市条件,中国证监会未能依法行使其行政许可权,也未能依法履行其监管职责。
一、云大科技股改与太平洋证券上市之基本事实
以下内容来源于媒体的报导及太平洋证券与云大科相关信息的公开披露文件。
1、太平洋证券上市基本事实
(1)2004年1月6日,太平洋证券设立,注册资本金6.65亿,由五个股东共同出资。从成立到2007年申请上市这3年左右时间里,前两年连续亏损。三年累计亏损额度达8482.47万元。
(2)2007年3月28日,太平洋证券通过了规范类券商的评审。
(3)2007年4月10日,经中国证监会《
关于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及增资扩股的批复》(证监机构字〔2007〕81号)批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定向增资1.02亿元,注册资本1,503,313,349元人民币,定向增资的股东所增股份部分用于与云大科技股东换股,参与云大科技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4)2007年5月25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7〕112号文批准,云大科技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太平洋证券四股东(北京冠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天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利联太阳百货有限公司、湛江涌银置业有限公司)与云大科技股东实施差别换股,公司股东总数增至28,995人。
(5)2007年8月上交所向证监会提出的关于太平洋证券上市的请示,〔2007〕168号《关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换股并重组上市有关问题的请示》。
(6)2007年12月21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有关问题的批复》(证监办函〔2007〕275号):“云大科技股改与太平洋证券定向增发、换股并重组上市组合操作相关事宜已经经过证监会批准。”(该文未在证监会官方网站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