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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与法律

  三、送法下乡与时评进户
  我国司法行政部门的一项很重要的职责就是法制宣传教育,也即我们经常所说的普法。毫无疑问,普法的对象是全体公民,但是全体公民——尤其是处于社会最基层的公民——不可能都走进法制教育课堂来接受普法教育,那么,司法行政机关是怎样来进行普法宣传的呢?我们不妨先看一下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的具体做法。根据法律年鉴数据库的记载,江西省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曾经联合发出过一个“送法下乡”的通知,部署实施了“五个千万”工程,即“讲千堂法制课,送万册法律书;赶千场法律集,设万个咨询台;放千场法制片,播万篇学法稿;演千场法制戏,立万块宣传栏;树千个示范户,训万名宣传员”。 在青海省的农村牧区,各级普法依法治理机构和普法骨干利用赛马会、花儿会、那达慕、物资交流会等形式大力宣传法律知识,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户活动。祁连县在全省率先开展了“法律顾问进农家”活动,由司法助理员或基层法律工作者为农牧民家庭担任法律顾问,负责普法和代理法律事务。 由于缺乏这类“送法下乡”“送法进户”活动的实证材料,我们无法知道这些活动的具体实施状况,但是笔者认为,尽管这些活动看起来热热闹闹、轰轰烈烈,其对普及公民法律知识所起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如果不是没有一点用的话。笔者的理由有以下几点:(1)处于社会基层的公民空闲时间虽然不少,但是司法行政部门举行的这些运动式普法活动很难做到与普法对象的空闲时间相协调;(2)对于专门的法制宣传类书籍、报刊,相当多的公民提不起兴趣,这也是近几年来所谓的“法制文学”、“法制报”越来越庸俗化、暴力化、色情化的原因之一;(3)这些宣传活动的渗透力、持续性有限;(4)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制宣传活动无法适应社会公众随时变动的兴趣热点对法律知识的需求。社会公众对法律问题的关注往往是与社会生活中发生的重大法制事件相联系的,比如“枪下留人案”发生后,公众可能对死刑制度比较感兴趣;“黄碟案”、“处女嫖娼案”发生后公众的兴趣点可能是公民权利保障和公权力限制的相关问题。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可以认为,普法的实际效果与扫盲的实际效果可谓“殊途同归”——尽管有关部门公布了非常庞大的“脱盲”数字,但是这些数字对于“文盲普查”或许更有意义。
  那么,什么样的普法方式才是有效的呢?根据笔者的设想,理想的普法方式至少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法律知识是通过公众经常关注的载体传递的,是以公众感兴趣的形式出现的。即普法活动与普法对象之间没有“隔膜”,普法活动对普法对象具有一定的吸引力。第二,普法活动不会增加公民的额外负担,包括时间上和经济上的。尽管很多公民都会承认,“懂法”对他们十分有好处,但是如果不是陷入某件实在的法律事务之中,很少有公民会付出额外的时间和金钱来学法,即使这些时间和金钱消耗是他们完全能够承受的。第三,普法的内容主要是法律理念和法治思想,而不是具体的、琐细的法律规定。事实上即使你强迫普法对象记住某些具体的法律规定(比如某些地方要求领导干部必须通过普法考试),如果这些法律规定与他们的工作、生活毫无关系,那么这些法律规定也会很快就被“雨打风吹去”。根据这些设定,读者朋友可能已经看出,笔者欣赏的是以一种潜移默化的方式进行普法,追求的是一种“润物细无声”的境界。毫无疑问,作为快餐文化产品和时事新闻深度分析的时评——尤其是法律时评——应该可以承担这个重任。虽然我们无法准确测量到底有多少人在多大程度上关注时评,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时评绝对是一种广受读者欢迎的文化产品,全国各家报纸、网站纷纷开办时评专版、时评专栏即是明证,近年来贺卫方教授的法学时评一时洛阳纸贵亦可以作为旁证。至于时评普法可能产生的“神奇”效果,我们也不妨用与贺卫方教授有关的一件逸事来说明。有一回贺卫方教授在复旦大学演讲后,一位网友听了演讲后在BBS上留言说:我妈都知道复转军人不应该进法院。很明显,网友意在批评贺卫方,但是我们不妨歪读这位网友的留言:法制时评可以把普法的“春风”吹到两耳不闻窗外事的家庭主妇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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